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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操作指引―资产基础法》的通知(苏评协〔2020〕81 号)
1.15地方协会发布文件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操作指引—资产基础法》的通知(苏评协〔2020〕81 号)
 
发布时间:2020-12-29 来源: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苏评协〔2020〕81 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指导和帮助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好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不断提高执业质量,省评协专业技术委员会编写了《企业价值评估操作指引—资产基础法》,现予发布。
本指引是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提供操作帮助,仅供参考,不具有强制性。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自身情况灵活运用。执行中若与相关法规、评估准则要求存在抵触的,以相关法规、评估准则要求为准。如发现其他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评协。
附件:1.《企业价值评估操作指引—资产基础法》
2.《企业价值评估操作指引—资产基础法》起草说明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 年 12 月 28 日
附件 1:
企业价值评估操作指引——资产基础法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 年 12 月
目 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操作指引
第一章 概 述
第二章 资产基础法基本操作指引
第三章 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
第一节 货币资金的评估
第二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负债的评估
第三节 应收款项的评估
第四节 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评估
第五节 存货的评估
第八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第九节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评估
第十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
第十一节 机器设备的评估
第十三节 在建工程的评估
第十五节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第十六节 矿业权的评估
第十七节 无形资产的评估
第十八节 研究开发支出的评估
第十九节 商誉的评估
第二十节 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
第二十一节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评估
第二十二节 银行借款的评估
第二十三节 应付款项的评估
第二十四节 应付职工薪酬评估
第二十五节 应交税金的评估
第二十七节 预计负债的评估
第二十八节 递延收益的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操作指引——资产基础法
特别说明:本指引是一种专家意见,仅供评估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此类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以及资产评估师个人的职业判断。指引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资产评估准则以及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应简单生搬硬套。
第一章 概 述
一、本指引系针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所提出的专家意见。根据资产基础法的特点,结合目前资产评估实际操作中的相关要点和难点,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资产基础法,是指企业价值评估中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三、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现行资产评估准则已有明确规范的,应当遵照现行准则的要求执行;现行资产评估准则未作明确规范的,可以参考本指引;本指引与现行资产评估准则不一致的,以资产评估准则为准。
四、本指引主要针对持续经营前提下一般企业(非金融企业)资产基础法的评估,未包括金融企业特有资产、负债的评估。
五、本指引编制的主要依据为各项资产评估准则,同时参考其他专业评估行业规范、规程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等,主要包括: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1)《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
(1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14)《房地产估价规范》;
(15)《资产评估实务(一)》;
(16)《资产评估实务(二)》;
(17)《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18)《企业会计准则》;
(19)《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第二章 资产基础法基本操作指引
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充分理解、执行各相关评估准则的基本操作要求,并在执业过程中特别注意以下操作指引:
一、全面、充分识别被评估单位拥有的各项资产和负债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企业价值评估对象通常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识别,对于客观、公允反映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至关重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要求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并指导被评估单位填写“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全面反映被评估单位拥有的各项权益和义务。其中,资产负债表表内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合计数应当与相应会计科目的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据核对一致,以确保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所填内容的真实、完整、可靠。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反映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内,对于能够识别并单独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则应当予以充分识别,识别出的表外资产与负债应当纳入评估申报文件,并要求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相关当事人确认评估范围。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企业可能存在的表外资产和负债通常包括:
1.一次性摊销的在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全额计提折旧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机器设备等资产。
2.大型基建项目建设期发生的生产人员准备费、开办费。此类费用在某些“重资产”企业数额较大,建设期通过在建工程科目予以归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有的会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正常生产经营期的资产负债表中通常未将其列示为一项资产。
3.由被评估单位投资建设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地方或行业相关部门所有的,但企业仍拥有使用权的资产,如铁路专用线、供配电线路等。
4.未作资产单独列示的厂区绿化工程、管道沟槽等资产。部分企业由于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的不规范,常常将这些资产的支出分摊计入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之中,容易在评估申报中遗漏。
5.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标、海域使用权、岸线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6.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支出。在某些生物制药类或软件开发类等高科技企业,常常会发生巨额研发费用,这些研发费用因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资本化条件而被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这并非意味着它们没有价值,相反极有可能是一项或多项具有很高价值的无形资产。
7.特许经营权资产。除部分采用 PPP 模式设立的企业及收费高速公路企业外,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多为无偿取得,因此在账面上不会作为一项资产来反映,如燃气、电力、自来水、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性单位,以及路桥、码头和原油、成品油长输企业等自然垄断类企业。
8.已认缴尚未实际出资的长期股权投资。现行《公司法》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规定的最后出资时间之前未实际出资的,依然可以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
9.应计未计的工程款、土地出让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环境治理义务、养老金(退休)福利等负债。
10.其他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资产和负债。
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对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识别与评估,系为客观、全面评估企业价值之用,无意要求被评估单位必须按本次评估结果和表达方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账务处理,需由被评估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并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切实履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
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是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性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单位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或者公开财务资料,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都应当对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分析和判断。
1.充分认识履行核查验证程序的重要性。在现行会计准则越来越注重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的背景下,企业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等计量属性计量,调查被评估单位的会计政策,了解被评估单位不同资产、负债的计量属性,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显得尤为重要。当被评估单位资产、负债采用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等计量属性时,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涉及的这类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测试结果与账面价值相比,通常变化不大。因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资产基础法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核查验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为评定估算打下可靠的基础。
2.合理确定核查验证的重要性水平。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被评估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状况、相关资料收集情况、企业规模及其主要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大小和数量多少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合理确定核查验证的重要性水平,进而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采用详细检查还是抽样检查。采用抽样检查方式时,如发现原始资料或盘点工作可靠性较差,要扩大抽查面,直至核查全部资产,即实施详细检查。
3.恰当选择核查验证方法。核查验证的实施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市场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各类资产的特点,合理确定核查验证的实施方式,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对某些复杂的资产、负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具体参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指引第 8 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
4.保持与注册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有效沟通(如有)。在实施核查验证等评估程序过程中,资产评估与审计、律师和财务顾问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存在诸多共性的方面,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保持独立性的前提之下,加强与他们的合作,共同实施部分具有共性的核查验证程序(如共同监盘、访谈、函证等),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在资料共享方面要确保会计信息等基础资料的一致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于获取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除了与企业会计报表、账册、凭证核对外,还需要与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会计资料核对,并根据审计的实施情况及时作出必要的调整,确保评估基础数据与企业会计报表的未审数与审定数保持一致。经充分沟通依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事项,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5.评估程序受限的处理方式。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等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必要的替代程序予以核查,在难以实施相应替代程序,但对企业整体评估影响不大,则可以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当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三、合理选择价值类型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通常为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各要素资产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企业价值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各要素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评估中需要根据资产的用途、持有目的和会计核算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内涵,这对最终形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尤为重要。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各项资产的用途和持有目的是不同的,有的是为了自用,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的是为了加工后再行出售,如原材料、在产品等;
有的是持有以备出售,如产成品、商品等;另外还可能存在一定数量闲置、报废或待处置资产。不同用途的要素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对企业价值的贡献方式和贡献程度也不尽相同。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资产组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资产组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因此,尽管针对企业价值评估对象(股权)的价值类型可能选择市场价值,但对于被评估单位拥有的以自用为目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要素资产,其价值类型则通常为在用价值;对于持有待售资产、长期闲置、报废资产等,其价值类型则通常为市场价值、可变现净值或残余价值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有关各项资产、负债相关计量属性的含义及计量方法,并知晓该等计量属性与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类型的联系与区别,以便更加恰当地确定各项资产和负债基于企业价值评估下的评估值。
四、根据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具体情况,恰当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
对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通常根据其自身特点,评估中收集的资料等,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及其他衍生评估方法。如上所述,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因而,在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和参数选择上应注意与单项资产评估的区别。
五、在必要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合理考虑评估增减值因无法改变资产原有的税盾效应对企业价值评估结论的影响
一般而言,企业外购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通常为其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被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因而具有一定的税盾效应,但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减值不会改变其计税基础,因而缺乏税盾效应或未能改变资产原有的税盾效应。
当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结果与其计税基础存在较大差异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及行业特点,基于替代性原则和折旧、摊销税盾效应理论的考虑,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思路,根据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增减值(评估值大于或小于计税基础的差额),采用相应的所得税率估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作为对相关资产和负债评估结果的一种“备抵”或修正,或者作为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折价或溢价,以便更加全面、充分地揭示评估对象的价值影响因素,体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合理性。
对因评估增减变化而估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仅是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一项影响因素,并不代表要求被评估单位按照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也不必然改变被评估单位的实际纳税义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并非所有情况下的资产基础法企业价值评估都会存在这一影响因素,例如,根据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财税[2019]62号),则评估无需再作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考虑暂时性差异的类型和投资者管理层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来判断是否估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鉴于所得税影响因素的复杂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也可以选择不考虑评估增减值对企业价值的税盾效应影响。无论是否考虑,均需在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报告使用人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
六、针对委托人的合理需要,审慎选择出具其他报告类型
原则上资产评估业务应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要求的资产评估报告。如前所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除外)。
如果委托人依旧存在估值方面的需求,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考虑重新与委托人签订价值咨询业务委托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有限的评估程序,审慎选择出具价值咨询报告、价值分析报告或估值报告等其它满足客户合理需求的报告形式,并在报告中充分披露对资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此类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在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差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其他形式的报告,仍须遵循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
第一节 货币资金的评估
一、货币资金的概念及内容
货币资金是企业拥有的,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企业一般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其中:“现金”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但不包括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银行存款”科目用以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用以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二、货币资金的核查验证
1.现金
(1)获取现金评估申报明细表,核对库存现金日记账与总账的金额是否相符,检查非记账本位币库存现金的折算汇率及折算金额是否正确;
(2)监盘库存现金;
(3)抽查大额库存现金收支。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项内容。
2.银行存款
(1)获取银行存款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日记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检查非记账本位币银行存款的折算汇率及折算金额是否正确;
(2)对银行存款发函询证,获取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回函核对,关注是否存在长期未达账项,分析未达账项的性质对企业价值评估的影响;
(3)抽查大额银行存款收支的原始凭证;
(4)关注银行存款是否存在应计未计的利息。
3.其他货币资金
(1)获取其他货币资金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日记账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检查非记账本位币其他货币资金的折算汇率及折算是否正确;
(2)获取其他货币资金余额调节表,并与其他货币资金对账单及询证函回函核对;
(3)抽查大额其他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
(4)关注其他货币资金是否存在应计未计的利息;
(5)关注是否有质押、冻结等对变现有限制、存放在境外或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并视情况在评估报告中予以适当披露。
三、货币资金的评定估算货币资金按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第二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负债的评估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负债的概念及内容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概念。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企业经营过程中购入持有的下列投资产品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1)股票。在不考虑指定的情况下,企业持有的股票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基金。基金一般情况下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3)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票的债券。
(二)交易性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概念。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企业分类(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企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直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该金融负债在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2.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形成过程。交易性金融负债,指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融资所形成的负债,比如应付短期债券。作为交易双方来说,甲方的金融债权就是乙方的金融负债,由于融资方需要支付利息,因此,就形成了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是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负债的核查验证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查验证
1.获取交易性金融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检查非记账本位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折算汇率及折算是否正确;
2.与管理层沟通企业管理金融资产与负债的业务模式及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负债的依据;
3.获取股票、债券、基金等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将投资账户流水与明细账进行核对,检查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否为被评估单位拥有;
4.实施监盘程序、获取被评估单位编制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盘点表,检查交易性金融资产名称、数量、票面价值、票面利率等内容,同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查明原因,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对在外保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查阅保管文件,向保管人函证,复核并记录函证结果;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已售出或兑换,则追查至相关原始凭证,以确认其在评估基准日存在;
5.收集评估基准日(或基准日前后)各项债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基金单位净值资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发生时间及变现能力进行调查和判断,检查有无变现存在重大限制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核查验证
1.获取交易性金融负债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检查交易性金融负债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取得有关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收盘价,并与之核对;
3.检查在评估基准日,交易性金融负债是否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限于分期付息的交易性金融负债),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检查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原始凭证,核实其内容、金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必要时对交易性金融负债进行函证。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负债的评定估算
1.对公开挂牌交易的股票,按评估基准日收盘价计算评估值;
2.对公开挂牌交易的债券,按评估基准日的市价计算评估值;对不能公开交易的债券,可以按本金加持有利息计算评估值,或依据本息收取方式计算未来现金流现值作为评估值;
3.对基金投资按照评估基准日基金单位净值与核实后的基金份额计算评估值;
4. 可转换债券价值等于其纯债券价值和转换价值二者之间的最大值与其期权价值之和,即:
可转换债券价值=max(纯债券价值与转换价值)+期权价值
5.债务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其评估价值通常根据取得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1)固定利率金融负债的评估方法
固定利率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通常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即通过一个合适的折现率计算该金融负债预期的未来现金流的现值。
在确定未来现金流时,可参考待估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一般来说固定利率金融负债合同都会明确规定利息率、计算时间以及本金偿还计划条款,通过这些条款,可以明确金融工具未来的现金流量。
在确定折现率时,可根据待估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和实质特征,采用市场上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该折现率,该折现率是通过分析市场上可类比的其他金融工具,如公司债券的特征来确定,这些特征包括该金融工具自身的信用等级、剩余时间以及金融工具的计价货币等。
(2)浮动利率金融负债的评估方法
浮动利率金融负债的评估原理与固定利率金融负债相同,也是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法,但是在未来现金流的确认上有所差异。
在确定未来现金流时,浮动利率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往往只规定合同期内的利息率随着某些基础金融变量(如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化而变化,未来现金流无法准确估计时,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时需首先对那些基础金融变量的变化作出适当、合理的估计。
四、其他需特别关注事项提示
1.对限售股进行评估时,评估结果需要合理考虑流动性折扣;
2.可转换债券评估时,其既有固定收益证券(如债券)特性,又有权益证券(如股票)的特性,其价值应当合理判断其普通债券价值、转换价值和期权价值等因素;
3.采用市场法评估交易性金融资产价值,如果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出现较大波动,应该考虑作为期后事项在报告中进行披露;
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除需重点关注合同签订的条款外,同时需关注市场基础金融变量的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三节 应收款项的评估
一般企业的应收款项通常包括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概念及类别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应收票据的核查验证
(1)获取应收票据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同时就客户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票面利率、账面金额等与明细账、应收票据备查薄等进行核对;
(2)对现场工作日实际结存的应收票据进行盘点,并与应收票据备查簿进行核对,同时关注评估基准日后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的情况,并收集相关单据凭证;
(3)收集大额应收票据发生的合同、协议等重要资料,并收集存量应收票据复印件(正反面),与原件核对一致。
3.应收票据的评定估算
目前,企业的应收票据一般包括银行承兑及商业承兑,且多为不带息票据,承兑期一般多在 6 个月内,一般情况下,在核查验证的基础上,按票面金额确定评估值;当应收票据占被评估单位资产权重较大,其价值变动对被评估单位股东权益价值存在较大影响时,可根据评估基准日贴现息情况及贴现期长短,考虑按应收票据贴现值确定评估值。
4.其他需特别关注事项提示
(1)评估基准日后现场工作结束日以前,已到期但未完成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了解未正常承兑的原因,收集相关资料,关注是否存在信用损失风险及其程度;
(2)是否存在用于抵押的应收票据,并注意收集相关资料。
二、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的概念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2.应收账款的核查验证
(1)获取应收账款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坏账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同时就客户名称、业务内容、发生日期、账龄、账面金额等与明细账进行核对;
(2)根据应收账款结存金额、户数、账龄情况,选择适当客户进行函证,重点是金额较大客户、异常客户、逾期(相对销售协议约定)客户及长期挂账客户,编制函证情况汇总表,存在差异的,对差异原因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支撑资料;不能回函的客户,采用替代检查程序,查阅相关销售发票、合同、发货单等原始凭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3)关注评估基准日后现场工作期间实际回款情况,并收集相关支付凭证资料;
(4)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对长期挂账的款项,调查了解长期挂账的原因,必要时,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债务人相关信息,核实债务人的存在性。
3.应收账款的评定估算
企业应收账款一般包括在正常信用期内款项和逾期款项两类。
(1)正常信用期内款项
对处于正常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评估现场工作日时已覆盖正常回款周期的款项,检查期后到期回款情况并形成记录;评估现场工作日尚未覆盖正常回款周期的款项,结合检查最近一次已执行完合同的履约情况,对债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逾期的可能性;对期后正常回款或经分析后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债权,按核实后金额确定评估值。
(2)逾期款项
对逾期款项,区别以下情况,采用个别认定法进行评估。
对交易合同出现纠纷款项,要求被评估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包括纠纷原因、责任主体、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其进展等(最好提供法律意见书),并据此对债权可回收情况作出分析判断或通过披露方式进行处理。
被评估单位有依据证明逾期款项无回收风险或无法收回、部分无法收回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评估人员根据所提供证明材料的可靠性,确定是否按账面金额评估,是否全部或部分评估为零。对长期挂账的逾期款项,也可通过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债务企业是否存在异常。
其余逾期款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逾期账龄长短的不同,结合所确定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编制预期信用损失计算底稿。
(3)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
按账龄长短估计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损失率的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①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产生坏账情况;
②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实施的债务重组情况;
③被评估单位坏账准备会计政策。
对处于正常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评估现场工作日时已覆盖正常回款周期的款项,检查期后到期回款情况并形成记录;评估现场工作日尚未覆盖正常回款周期的款项,结合检查最近一次已执行完合同的履约情况,对债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逾期的可能性;对期后正常回款或经分析后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债权,按核实后金额确定评估值。
(2)逾期款项
对逾期款项,区别以下情况,采用个别认定法进行评估。
对交易合同出现纠纷款项,要求被评估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包括纠纷原因、责任主体、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其进展等(最好提供法律意见书),并据此对债权可回收情况作出分析判断或通过披露方式进行处理。
被评估单位有依据证明逾期款项无回收风险或无法收回、部分无法收回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评估人员根据所提供证明材料的可靠性,确定是否按账面金额评估,是否全部或部分评估为零。对长期挂账的逾期款项,也可通过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债务企业是否存在异常。
其余逾期款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逾期账龄长短的不同,结合所确定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编制预期信用损失计算底稿。
(3)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
按账龄长短估计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损失率的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①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产生坏账情况;
②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实施的债务重组情况;
③被评估单位坏账准备会计政策。
一般而言,对逾期的应收账款,有的可能是常年客户,对方信用状况相对熟悉;有的可能是与对方单位业务往来较少,对方单位结算信用一般;有的可能是与对方单位为一次性业务往来,对方单位信用情况不太清楚。
对常年客户,产生逾期结算款项可能主要由于对方短期资金周转方面的原因,大多经过事先沟通,产生损失的风险一般较低;对于业务往来不多的客户,逾期应收款经过追讨收回的可能性很大,只是回收时间不确定;对一次性交易客户,如果逾期时间较长(超过 1 年未偿付),这样的应收款风险损失较高。
因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所收集资料情况,在确定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可以参照坏账计提的比例确定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率,也可以根据风险高低判断确定评估预期信用损失金额。
(4)可以直接估计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长期逾期应收款项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在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后,对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估计为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为了坏账核销再借贷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估计为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③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书后,估计为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④逾期 3 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 3 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估计为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⑤逾期 3 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 3 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估计为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5)坏账准备的评估处理。在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应收账款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后,被评估单位计提的坏账准备评估值按零值计算。
4.其他需特别关注事项提示
在评估实务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能实施独立函证的情形,此时需要利用第三方函证作为替代,为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履行如下特别程序,以弥补非独立函证的不足:
(1)与管理层访谈中,应体现由于被评估单位原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无法实施独立函证的内容;
(2)利用第三方函证时,需通过访谈方式了解第三方函证实施情况,重点关注第三方函证程序的有效性;
(3)第三方函证资料获取方面,在核验第三方函证原件的基础上,收集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同时需收集包括函证快递单在内的与函证相关资料复印件、扫描件,上述复印件通常需由第三方函证机构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被评估单位加盖公章;
(4)应特别关注应收款项中涉及法律诉讼的己决、未决事项,并做专项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根据诉讼进展情况,确定评估结果表达方式,并视其对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价值影响程度,作特别事项披露。
三、预付账款
1.预付账款的概念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2.预付账款的核查验证
(1)获取预付账款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同时就供应商名称、业务内容、发生日期、账龄、账面金额等与明细账进行核对;
(2)特别关注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费用性挂账的情况;
(3)选择部分供应商进行函证,重点是金额较大供应商、异常供应商及长期挂账供应商,编制函证情况汇总表,存在差异的,对差异原因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支撑资料;不能回函的供应商,采用替代检查程序,查阅相关合同、支付单据、审批流程等原始凭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3.预付账款的评定估算
对被评估单位而言,预付账款所对应的是收取货物或接受服务的权利,不同于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评估,在确定预付账款的评估值时,应重点关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影响相关权利持续取得的不利因素,进而影响价值实现。
(1)依据所收集的合同,了解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重点关注款项支付时间及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正常履行的合同,合同权利不存在受限情形,按核实后金额确定评估值。
(2)对于费用性挂账的应收款项,如相应权益已经实现,则评估为零。
(3)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预付款项,了解未能正常履约的原因,继续履约的可能性,在通过被评估单位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必要时可通过特别函证方式,确定合同对应权利状况存续情况:
①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其预付账款按核实后金额确定评估值;
②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根据合同部分履行的情况及程度,已履行合同部分可形成资产的(货物采购合同可能收到物资,服务采购合同可能形成无形资产),根据已形成资产的价值及按约定由货物或服务提供方退回(补收)的款项之和(差)确定评估值;已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形成资产的,直接按约定由货物或服务提供方退回或补收的款项金额确定评估值;
③长期挂账预付款项,需了解挂账原因,区别不同情况,参照上述第②条的处理原则进行评估处理。
4.其他需特别关注事项提示
(1)关注履约情况,对履约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物资,应对已到货物资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到货物资品类、数量,及其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应关注到货物资状况,如原包装存放、已拆箱、已安装就位待调试等,并以适当形式形成记录;
(2)合同物资(存货或设备)已部分或全部到货的情况下,应注意避免与其他资产的重复盘点,审慎核查相关资产的盘盈;
(3)关于待摊性质款项,新准则下可能在预付账款或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下核算。评估时,根据其对应权利在评估基准日后存续状况确定评估值。权利存续的,如房屋租金、保险费用等,按存续期占整个收益期比重确定评估值,权利已终结的,评估值按零计算。
四、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的概念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以外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2.其他应收款的核查验证
(1)获取其他应收款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同时就欠款单位名称(结算对象)、业务内容、发生日期、账龄、账面金额等与明细账进行核对;
(2)选择部分客户进行函证,重点是金额较大客户、异常客户及长期挂账客户,编制函证情况汇总表,存在差异的,对差异原因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支撑资料;不能回函的客户,采用替代检查程序,查阅支付单据、审批流程等原始凭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3)关注评估基准日后现场工作期间实际回款情况,并收集相关支付凭证资料;
(4)对其他应收款进行账龄分析。
3.其他应收款的评定估算
其他应收款多为备用金、各种保证金及关联方欠款。
(1)其他应收款一般采用个别认定法确定其是否存在预期信用损失及其金额;
(2)对备用金评估,需收集了解被评估单位与备用金管理相关制度,并关注制度实际执行情况。备用金金额较大时,可要求备用金持有人申报截止评估基准日应报销尚未履行报销手续的备用金使用情况明细,按账面备用金金额扣减已形成费用金额后的余额确定其评估值;
(3)对保证金,需了解保证金性质,收集与保证金相关文件资料,关注保证金返还时间,是否存在逾期未返还情形及其原因,是否出现保证金无法返还的情形,并据此作为是否估计风险损失的依据;
(4)对关联方欠款,需收集借款合同,重点关注款项性质、是否存在利息,欠款偿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联方为合并范围内企业时,可按核实一致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关联方为非合并范围类企业时,如股东方,需结合其偿还能力,确定是否存在风险损失及其金额,以扣除风险损失后的余额确定评估值;
(5)部分对被评估单位净资产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应收款,必要时,可根据偿还期的长短,考虑是否需要按折现值确定评估值;
(6)在考虑其他应收款项个别损失后,被评估单位计提的坏账准备按零值评估。
4.其他需特别关注事项提示
(1)对金额重大或可疑的其他应收款,需关注债务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可通过信用中国、企查查、天眼查等渠道查询债务企业基础信息,分析债务人偿还能力,必要时可要求对债务企业进行穿透调查;
(2)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在评估基准日前应转销而未转销的非债权类期间费用支出,包括因为单据原因形成的费用性质挂账。
第四节 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评估
一、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概念
1.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在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确认为应收账款。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且不同时履行时,如果企业因履行了其中的一项履约义务、向客户转让了其中一项商品而获得了一项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收款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即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向客户转让另一项商品或多项商品)的,则企业应将该收款权利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应确认应收款项。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充分理解合同资产与应收款项的联系与区别,知晓二者都表明企业享有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但面临的风险不同。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向客户收取对价,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以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同的合同对价。因此,应收账款仅承担客户的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承担客户的信用风险以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2.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当企业履行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时,合同负债确认为收入。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充分理解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关系,知晓二者均具有先收款或享有无条件收款的权利,后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共性,但二者也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预收账款并不强调企业与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已成立,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对价应作为预收账款(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意向金或订金),而不能作为合同负债。
合同一旦正式成立,企业再将预收账款转入合同负债。
(2)合同负债与履约义务密切相关,某些情况下虽然企业尚未收取客户的预收款,但是如果企业能够认定对这笔款项享有无条件收款的权利,则企业也应当对此确认合同负债。即,针对不可撤销合同企业同时确认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
实务中,客户在合同成立以前就向企业支付对价的情形较为少见。
3.其他相关概念
(1)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
(2)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收入准则所界定的客户,既包括直接购买本企业商品的客户,也包括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即“客户的客户”)。
(3)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合同履约成本,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预期取得的合同应当是企业能够明确识别的合同,例如,现有合同续约后的合同、尚未获得批准的特定合同等。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例如,支付给直接为客户提供所承诺服务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直接材料(例如,为履行合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等)、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例如,组织和管理相关生产、施工、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例如,支付给分包商的成本、机械使用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等)。
4.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及其相关资产、负债的列示
(1)通常情况下,企业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按照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2)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
(3)按照“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通常根据其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对于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参照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方法实施核查验证与评定估算。
二、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核查验证
(一)合同资产的核查验证
1.获取合同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同时就合同资产涉及的在建商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服务项目名称、数量、实施地点、工期、合同价款、账面余额等主要信息与明细账及相关合同资料进行核对;
2.对涉及合同资产的相关财务指标进行前后期及同行业指标的对比分析,对合同资产及应收账款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配比进行分析,结合收入中对应时段履行合同完工进度的检查,复核期末合同资产挂账合理性;
3.查阅相关合同、变更签证、工程量计量确认文件、工程结算文件等原始凭证,核查与合同资产相关业务收入的确认与成本的结转,结合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合同负债、预收账款等其他科目的核查验证,进一步核实合同资产及相关负债账面金额真实性;
4.对合同资产的账龄进行分析,检查原始凭证,如合同、生产及销售等相关履约记录,判断账龄划分的准确性,了解合同资产长期挂账的原因;
5.必要时针对大额合同资产向客户发函或现场勘查,进一步了解、核查合同资产的履约情况;
6.关注是否存在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负债;
7.在必要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大额合同资产对应的工程项目或其他实物资产实施现场勘查,核实工程建设实际形象进度等具体情况,以便更好地对合同资产的真实性作出判断。
(二)合同负债的核查验证
1.获取合同负债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报表及相关合同资料核对是否相符;
2.对合同负债账龄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检查合同负债长期挂账的原因;
3.抽查合同负债有关的销货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仓库发货记录、货运单据和收款凭证及工程量的计量确认和变更签证资料,检查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是否及时转销合同负债,确定合同负债期末余额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4.关注是否存在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
5.关注合同负债期后结转情况。
三、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评定估算
通常情况下,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按照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充分分析和判断相关合同对价的可收回性,合同资产中是否存在客户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者客户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况,合理分析客户的资信状况、持续履约能力,以及被评估单位本身的履约风险等因素对合同资产价值的影响,判断是否存在预期信用损失,进而合理确定合同资产的评估结果。
关注合同负债相关履约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的情形,以便确定是按照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还是按零值计算。
第五节 存货的评估
一、存货的概念、类型与计量
1.存货的概念及主要类型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包括可供直接销售的产成品、商品,以及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出售的原材料等。一般工业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发出商品、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1)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2)在产品,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4)产成品,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5)商品,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发出商品,指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7)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如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物,各种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和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
(8)材料采购,指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在途物资,指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9)委托加工物资,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2.存货的计量
对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言,尤其需要了解的是存货计量中的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
(1)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期末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所谓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二、存货的核查验证
存货是企业重要的实物资产,对存货的核查验证重点在于存货的数量、品质和账面价值,这是合理评估存货价值的基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实施现场盘点、访谈、核对等核查验证程序,结合对评估基准日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查了解,查明存货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或销售,是否存在影响销售的情形,是否存在盘盈、盘亏等账实不符的情况,关注存货的品质状况和库龄长短,核查存货是否存在毁损报废、霉烂变质、残次冷背以及超储积压等品质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明显的潜亏挂账,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则应在存货评估明细表中加以注明,以便在后期的评估作价时给予相应处理。
1.原材料的核查验证
(1)获取原材料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对原材料实施盘点(抽盘、监盘),确认原材料评估明细表的数量与盘点记录的原材料数量是否一致,以确定原材料明细表的数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检查原材料的计价方法前后期是否一致,原材料的入账基础和计价方法是否正确,原材料发出计价的方法是否正确,结合原材料的盘点检查,期末有无货到票未到情况,如有,应查明是否已暂估入账,其暂估价是否合理;
(4)核查主要材料的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关注其权属状况和入账依据;
(5)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以及接受捐赠等取得的原材料,检查其入账依据是否真实、完备,入账价值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检查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是否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并检查约定的价值是否公允、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7)对原材料的库龄作必要的分析,审核有无长期挂账的原材料。
2.在产品、半成品的核查验证
(1)对在产品、半成品相关的“生产成本”进行实质性分析。
①对生产成本履行分析性程序,检查各月及前后期同一产品的单位成本是否有异常波动,注意是否存在调节成本现象;
②分别比较前后各期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生产成本项目,以确定成本项目是否有异常变动以及是否存在调节成本的现象;
③比较当年度及以前年度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并查明异常情况的原因。
(2)对在产品、半成品实施盘点(抽盘、监盘),对其数量和品质状况进行核实。
(3)对生产成本计价的核查验证。
①了解被评估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成本核算方法,检查成本核算方法与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匹配,前后期是否一致并作出记录;
②抽查成本计算单,检查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佐证文件(如领料记录、生产工时记录、材料费用分配汇总表、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等)相核对;
③获取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的生产成本分配标准和计算方法,检查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以及完工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正确,分配标准和方法是否适当,与前期比较是否存在重大变化,该变化是否合理;
④对采用标准成本或定额成本核算的,检查标准成本或定额成本在本期有无重大变动,分析其是否合理;检查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分配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库存商品期末余额是否已按实际成本进行调整。
(4)抽查核实相关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的归集、结转是否恰当。
(5)在被评估单位已经审计的情况下,与注册会计师就“生产成本”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沟通。
3.产成品、库存商品的核查验证
(1)对产成品、库存商品实施盘点(监盘、抽盘)。选取代表性样本,核查库存商品、产成品评估明细表的数量与盘点记录的库存商品数量是否一致,以确定产成品、库存商品评估明细表的数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对库存商品及产成品计价的核查验证。
①检查库存商品及产成品的计价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
②检查库存商品及产成品的入账基础和计价方法是否正确,自库存商品及产成品评估明细表中选取适量品种,核对相关成本计算单、购货发票等。抽查产成品、库存商品入库单,核对产成品、库存商品的品种、数量与入账记录是否一致;
③检查产成品、外购库存商品的发出计价是否正确。
④结合库存商品、产成品的盘点,检查期末有无库存商品、产成品已到而相关单据未到的情况,如有,应查明是否暂估入账,其暂估价的确定是否合理。
(4)审阅库存商品、产成品明细账,检查有无长期挂账的,如有,应查明原因并作适当处理。
4.发出商品的核查验证
(1)获取发出商品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发出商品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凭证,分析交易实质,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包括发出商品品种、数量和金额与库存商品的结转额是否一致,并与库存商品出库单核对一致;
(3)如果必要且可行,对发出商品进行函证;
(4)关注有无长期挂账的发出商品事项,如有,应查明原因,视情况不同作出相应处理。
5.周转材料的核查验证
(1)将周转材料评估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同时抽查明细账与仓库台账、卡片记录检查是否相符。
(2)检查周转材料的转销或摊销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前后期是否一致。例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3)检查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与固定资产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4)选取代表性样本,抽查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明细账的数量与盘点记录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数量是否一致,以确定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评估明细表的数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核查有无长期挂账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事项。
6.材料采购的核查验证
(1)获取材料采购(在途物资)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对大额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追查至相关的购货合同及购货发票,复核采购成本的正确性,并抽查期后入库情况,必要时发函询证;
(3)如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审核材料采购账项有关材料成本差异发生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4)检查材料采购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事项,如有,应查明原因,以便在评定估算时作出相应处理。
7.委托加工物资的核查验证
(1)获取委托加工物资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抽查委托加工业务合同,检查有关发料凭证、加工费、运费结算凭证,关注所有权归属,关注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归属(这是是否将其确认为自身资产的主要判断标准),核对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抽查期后加工完成物资的验收入库手续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复核委托加工物资发出的正确性;
(5)核查有无长期挂账的委托加工物资事项。
三、存货的评定估算
(一)存货评估总体原则
在对存货评估时,应当以上述核查验证结论为基础,结合市场调查情况,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和评估基准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分别采用成本法、市场法等相应评估方法确定评估值。
1.对于持有自用的外购存货,通常采用成本法评估,以其评估基准日现行采购成本确定评估值。外购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在评估基准日购入相同或类似材料或商品的市场价格,如原材料和周转材料的进价。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2.对于持有待售的存货,如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通常采用市场法评估,以其市场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相关税费和适当数额的净利润确定评估值。
市场销售价格通常选择企业同类产品的现行不含税出厂价格,其中,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产成品或商品,且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等于或小于企业持有数量的,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评估值的计算基础,超出部分按照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持有待售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存货对外销售环节所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其中税金及附加为企业销售应税产品和材料等所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资源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不同类别存货的评估方法
1.原材料的评定估算。原材料往往品种、规格繁多,通常根据其具体特点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评估。对于企业正常使用的主要材料,采用成本法评估,以其实际库存数量和现行市场购买价格确定相关采购成本和评估值;对于量大价低且正常使用的辅助材料,通常在核查验证的基础上,考虑其周转速度快,库存时间短,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特点,可以按照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对于库存时间较长、超储积压、闲置不用以及直接用于出售的材料,采用市场法评估,以其可变现净值确定评估值;对于霉烂变质、毁损报废、无法正常使用的材料,经核实后按其残余价值确定评估值,即按照废料回收价格评估;对于账面余额为负数的原材料,经核查属于货到票未到的,评估中应按照核实后的库存数量和现行采购成本确定评估值,同时根据采购合同等资料在应付账款中计提应付未付暂估款。
2.产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评定估算。对产成品、发出商品主要采用市场法评估,对于库存商品可选择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评估。评估时,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
收集与被评估单位相同或类似产成品、商品的市场价格;了解企业产成品、商品的定价政策,收集产成品的销售价目表以及产成品、商品的近期销售发票;对产成品的销售情况(如畅销、正常销售、滞销、积压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区别以下几种情形进行评估:
(1)对于畅销的产品,根据其市场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确定评估值。畅销产品的评估值=市场销售单价×(1-销售费用率-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率)×数量
(2)对于正常销售的产品,根据其市场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相关税费和适当数额的净利润确定评估值。
正常销售产品的评估值=市场销售单价×[1-销售费用率-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率-销售利润率×(1-所得税率)×净利润扣除率]×数量
(3)对于勉强能销售出去的产品,根据其市场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相关税费和净利润确定评估值。
勉强销售产品的评估值=市场销售单价×[1-销售费用率-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利润率]×数量
(4)对于滞销积压、残次冷背的产成品、商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其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正常销售产品价格的差异,合理确定市场可接受的销售价格,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其残余价值确定评估值,即按照废料回收价格评估。
(5)对于霉烂变质、已过保质期的产成品、商品,按零值评估。
(6)对于没有采购限制、正常销售的库存商品,也可以视商品销售情况,依据替代性原则,采用成本法评估,以其现行采购成本确定评估值。
(7)对于发出商品,参照产成品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同时注意发出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费用与一般产成品的区别,并关注客户可能存在的履约风险。若存在较大的履约风险可参照一般产成品进行评定估算。
上述评估公式中的销售费用率、税金及附加费率及销售利润率,一般按企业基准日当期(或基准日前一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确定。如企业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明显脱离社会客观水平,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于市场参与者的视角,可参照当年国资委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资料,按相关行业平均销售费用率、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利润率确定,所得税率按企业既定税率确定。针对亏损企业产成品的评估,考虑销售环节出售类似产成品或商品估计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其销售利润率,该销售利润率水平通常可参照相关产品贸易行业的平均水平及被评估产成品的实际状况综合确定。
3.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评定估算。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可结合其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估。具体如下:
(1)在原材料一次性投料,加工周期较短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原材料的市场价值加上账面核实后的加工成本确定评估值。
(2)在原材料一次性投料的情况下,如在产品的加工周期较长,可参照产成品的评估方法结合产品的完工程度确定评估值。
在产品的完工程度可采用约当产量计算。约当产量是指将期初在产品成本和本期发生生产费用的总和,按完工产品数量和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的比例进行分配,以计算本期完工产品成本和期末在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
(3)在原材料分期投入的情况下,如原材料价格变动不大,可按照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如原料价格波动较大,则需对评估值进行相应的调整。
(4)对于加工周期较长且完工程度较高的在产品,可按照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仍将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基于同类或类似产成品的基础上估计销售环节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评估值。
5.对于在用周转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一般参照固定资产的评估方法评估。
6.对于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参照原材料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同时关注供应商是否存在履约风险。
7.对于委托加工物资,参照原材料、在产品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同时关注受托加工单位是否存在履约风险。
8.对于存货跌价准备,由于与之对应的相关存货已经按照市场价值或在用价值进行了评估,通常评估为零。
第六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的评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的概念、类型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准则的规定作为存货核算的在建开发产品(在产品)和已完工开发产品(产成品,俗称“商品房”),其账面价值主要为企业已发生的开发成本。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财会[2013]17 号),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项目主要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
1.土地取得费用,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2.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绿化及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5.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如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泵站、幼儿园及老年人活动室等。
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
7.借款费用,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深刻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本的构成,有助于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评估价值的内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的核查验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兼具工业企业存货和不动产的特点,其单项价值一般都较大,核查中除关注工业企业存货的核查验证要点外,更应结合不动产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核查验证方案。
通过向企业搜集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证书、批准文件、合同、图纸等资料,关注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规划、建设、销售相关文件的合法性与完备性,同时查阅有关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统计资料,了解其财务核算、成本费用支付、项目销售情况。
(一)获取被评估单位在建开发产品(在产品)评估申报明细表和已完工开发产品(产成品)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收集并核查验证评估所需资料。
1.权属资料: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他项权证等资料。
通过查阅上述资料的原件,核查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是否合法,权属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已设定抵押、被查封等权利限制。
2.财务资料:收集土地出让价款、工程款及材料物资支付凭证,契税等相关税款完税凭证,商品房销售预收款凭证,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凭证,以及已预缴税款凭证等。
通过抽查凭证、核对工程合同、付款发票的方式,核实了解存货账面价值及其构成,明确工程款支付情况、预付与应付科目核算情况、成本费用归集是否合理、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未申报或多申报房源情况、成本与收入结转是否匹配,以及是否欠缴税费、款项等情形。
3.工程资料:获取或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同台账,收集开发项目的主要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材料物资采购合同,以及测绘资料、工程图纸、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竣工验收资料等。了解各项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变更与合同关闭情况。
4.销售资料:收集已销售(预售)商品房的销售台账,并与账面反映的已销售(预售)房源进行核对。根据规划批准的可销售建筑面积(如有测绘报告应按测绘报告中记载的可销售建筑面积计算),结合结转收入房源以及销售台账,统计账面存货实际可销售建筑面积。
5.政策法规资料:与评估对象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定额、计价规范、房地产开发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等资料。
(三)现场勘查。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勘查等手段对开发产品进行核查验证,了解开发产品的数量、用途、可销售情况,调查了解各项开发产品的实物状况、区位状况和权益状况。通过现场勘查,补充评估所需资料,完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关注各项开发产品的土地取得时间、开工时间、预计或已竣工时间,了解项目的开发进度和销售状况。
3.形成现场勘查记录。主要内容如下:
(1)基本信息:开发产品名称、坐落、类型、开工日期、产权人信息等。
(2)权益状况:开发产品的销售(预售)情况、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期限、共有情况、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租赁或占用、查封情况等。
(3)实物状况:土地面积、用地性质、土地用途、开发程度等,在建开发产品的建设规模、开发进度(形象进度),以及已完工开发产品的类型、功能用途、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外观、所处楼幢、楼层和朝向等。
(4)区位状况:包括位置、交通、外部配套设施、周围环境等。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的评定估算
(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存货虽然在实务与权利形态上与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相同,但因其持有目的不同,评估思路和参数的选择必然存在差异。
(二)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的特殊性,其兼具工业企业存货和不动产的特点,因此评估时应在工业企业存货评估的基础上考虑不动产的特点,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因其开发程度不同,采用的评估方法也不尽相同,其中,对于待开发土地一般采用假设开发法、市场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对于在建开发产品优先选择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对于已完工开发产品通常选择采用市场法评估,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的酒店、商场或综合体可以采用收益法或重置成本法评估。基于资产基础法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原理,由上述评估方法得出的相关资产的评估结果,并非总能反映其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还需要结合具体方法的运用及被评估单位实际账面金额的构成等因素,考虑是否加计资产在购置环节所发生的必要税费(如契税)。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转让评估中涉及的开发产品评估增值,在未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通常不能被税前扣除,因此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均需要考虑被评估开发产品可能存在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其价值的影响。对于在建开发产品(土地),如根据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各种方法评估结果价值内涵的一致性。不建议将扣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评估结果与未扣除的评估结果采用简单或加权平均的方法确定评估值。
(三)假设开发法
1.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是求得评估对象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折现率或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和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将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和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后相减,或将开发完成后价值减去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得到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方法。实务中,假设开发法通常有“动态分析法”和“静态分析法”。
(1)动态分析法,实为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公式为:
在建开发产品评估值=开发完成后房地产预计价值的现值-后续开发成本的现值-管理费用的现值-销售费用的现值-税金及附加的现值-土地增值税的现值-企业所得税的现值动态分析法的运用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房地产政策及对未来房地产价格走势的预判与分析,合理确定开发完成后房地产预计价值,以及后续发生的预计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等。
(2)静态分析法的计算公式为:
在建开发产品评估值=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后续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以静态开发法为主,详细说明假设开发法评估在建开发产品中各项参数的确定。
2.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不同用途的可销售房地产总建筑面积及对应销售单价计算得出。
(1)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确定。如果已领取开发完成房地产不动产权证,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可销售物业总建筑面积计算;若尚未领取开发完成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但已进行房地产测绘的,按照测绘报告记载的可销售物业总建筑面积计算;既未领取开发完成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也未已进行房地产测绘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总平图)中的建筑面积合理预测可销售面积。
(2)销售单价的确定。本项目近期有同类房地产销售的,销售单价可以参照本项目近期同类房地产的销售单价(不含增值税,下同);如本项目近期没有同类房地产销售的,销售单价按评估基准日当地同类房地产的售价和租价,采用比较法、收益法估算确定。
(3)计算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时,应根据评估基准日账面预收账款对应房源与未销售房源情况,合理确定可销售房源,同时注意预收款项与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的关联性,避免多计收入或负债。
3.后续开发成本。按照开发项目预计总成本减去账面已发生开发成本确定。
项目预计总成本包括为满足规划要求,将房地产项目全部建成交付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
(1)项目预计总成本,通常依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经核查验证后的开发项目概算、预算、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及其审计报告等资料确定,或参照与本开发项目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建设开发成本,采用成本法、市场法等适用方法,经比较、调整、修正后确定。为谨慎起见,通常在评估中可以视项目的复杂程度,以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之和为基数,计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评估中确定开发成本应与房地产售价相匹配(精装或毛坯等)。
(2)账面已发生开发成本,既包括在企业开发成本(存货)中核算的已发生的工程费用和材料价款等成本费用支出,也包括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中反映的与开发成本相关的预付款项,评估中需要结合其他资产、负债科目的评估综合考虑。
4.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可以参考同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费用率、销售费用率水平,结合项目实际进度,按照续建开发成本的一定比例估算管理费用,按照预计的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估算销售费用。
5.税金及附加,主要指以应交增值税为基础而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现行税法规定估算。税金及附加不包含“应由买方缴纳税费”(契税),因为土地已经取得,相关契税一般已包含在开发产品的账面成本之中,这一点不同于开发土地单独转让目的下的评估。
6.投资利息,仅在采用静态分析法时涉及,这也是静态分析法评估中的重点和难点,评估中务必要结合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计算。通常情况下,投资利息以在建开发产品及后续开发成本费用为基数,并根据这些开发成本费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投入的时间不同,分别确定各自的占用时间,按照评估基准日的市场贷款利率水平计算相应的投资利息。具体公式如下:
投资利息=在建开发产品评估值×[(1+r)n-1]+(续建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1+r)n×50%-1]
在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综合考虑开发项目的畅销程度、预售情况、后续开发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开发期内的预计资金占用水平及投资利息,除上述在建开发产品评估值和开发成本外,还要考虑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预收购房款、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对开发项目实际资金占用水平的影响,通常不宜直接采用被评估单位现有借款金额和实际利率测算。
7.开发利润。仅在采用静态分析法时涉及,在确定开发利润时,根据商品房销售模式、畅销程度以及完工进度,参照行业平均利润率,并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合理预测开发利润水平确定,评估时务必注意开发利润计算基数与相应利润率的匹配性,实际操作中一般取成本利润率或销售利润率,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开发利润=(在建开发产品评估值+续建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成本利润
开发利润=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售价)×销售利润率
由于在建开发产品的开发进度不同,达到预计可销售状态的续建开发成本及承担的风险也有差异,因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项目的开发进度、畅销程度、预售情况、续建周期等因素,在上述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的基础上考虑一定比例的折扣。如在建开发产品为毛地、净地时,通常无需考虑折扣;如在建开发产品接近完工时,则成本利润率为仅考虑后期销售环节实现的利润水平(类似于一般工业企业产成品的评估)。
8.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通常以被评估单位账面历史成本为基础,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清算模式估算。在经初步判断评估增减值幅度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估算土地增值税,参照同类开发项目或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总额率在确定开发利润时一并估算企业所得税。
(四)市场法
1.市场法适用于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完工开发产品的评估。
2.采用市场法评估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时,可以参考本指引第十五节“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但需要根据被评估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该宗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扣除必要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且加计土地购进环节已经发生的契税等税费。
3.采用市场法评估已完工开发产品时,市场销售价格通常需要考虑房地产的销售状况、当地房地产政策,以及本项目已获得批复的销售价格、销售方式、首付款比例等情况后确定,或参照类似商品房的交易价格经调整、修正后确定,在此基础上,扣除必要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并根据其畅销程度确定扣除适当比例的销售利润。市场销售价格的评估中所选可比参照物应具有可比性,与被评估资产规模相当,修正调整的幅度不宜过高。相关税费除税金及附加外,还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必要时对于销售周期比较长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如总价偏高的别墅、大面积的商铺等),可以考虑扣除未来销售期间占用的资金成本。
(五)成本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的评估仅在少数情况下采用成本法。当在建开发产品开发程度相对较低时,可以首先采用其他适用的评估方法确定土地的购进价格,再加上必要的开发成本及合理开发利润后确定其评估值。对于尚未确定销售价格、市场上缺乏可比交易案例、且不适用收益法评估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可以考虑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评估值,具体公式如下:
已完成开发产品评估值=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管理费用+投资利息+合理开发利润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尚未销售,而评估的目的也并非确定其对外售价,因而在评估值的构成中无需加上销售税费。同时,由于该存货的持有目的是销售而非自持,因而,在成本法的评估中同样需要结合其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土地增值税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七节 长期债权投资的评估
企业拥有的长期债权投资通常依据其计量模式分为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两类。
一、债权投资
1.债权投资的概念及内容
债权投资是指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通常为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债权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债权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债权投资。
2.债权投资的核查验证
(1)获取债权投资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与管理层沟通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确认为债权投资的依据;
(3)复核债权投资按摊余成本计量是否正确,获取债权投资交易凭证,与明细账余额核对,核实实际持有数量及比例,查明投资形成日期、原始投资成本、溢价、折价、约定利息等主要内容;
(4)取得有关账户流水单,对照检查账面记录是否完整,检查购入债权投资是否为被评估单位拥有;
(5)实施监盘程序、获取被评估单位编制的债权投资盘点表,检查债权投资数量、票面价值、票面利率等内容,同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查明原因,以便在评定估算时作出相应处理;
(6)对在外保管的债权投资,查阅保管文件,向保管人函证,复核并记录函证结果,如债权投资在评估基准日已售出或兑换,则追查至相关原始凭证,以确认其在评估基准日存在;
(7)对债权投资的发生时间及变现能力进行调查和判断,检查有无变现存在重大限制的债权投资。
3.债权投资的评定估算
(1)上市交易的债券投资
通常对于该类可以在证券市场交易、自由买卖的债券,一般采用市场法(现行市价)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确定评估值。
(2)非上市交易的债券投资
非上市交易债券不能直接采用市场法评估,对距评估基准日 1 年内到期的债券,可以根据本金加上持有期间的利息确定评估值;超过 1 年到期的债券,可以根据本利和的现值确定评估值,即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债券利息率、计息期限、债券本金在债券上均有明确记载,折现率是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时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折现率包括无风险报酬率及风险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通常以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或政府发放短期债券的利率等为参考,风险报酬率的大小取决于债券发行主体的具体情况。
4.其他需特别关注事项提示
(1)采用市场法评估债券价值,如果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出现较大波动,应该考虑作为报告期后事项披露;
(2)对可上市交易的债券,在特殊情况下,某种可上市交易的债券市场价格不能代表实际价格,应当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
(3)对不能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债券,评估专业人员应在调查取证的基准上,通过分析预测,合理确定评估值。
二、其他债权投资
1.其他债权投资的概念
其他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如,超过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委托贷款等。本科目可按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区别,主要是企业管理其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同,或者说交易目的不同。
2.其他债权投资的核查验证
(1)获取其他债权投资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与管理层沟通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确认为其他债权投资的依据;
(3)获取其他债权投资交易凭证,与明细账余额核对,核实实际持有数量及比例,查明投资形成日期、原始投资成本、溢价、折价、约定利息等主要内容;
(4)取得有关账户流水单,对照检查账面记录是否完整,检查购入其他债权投资是否为被评估单位拥有;
(5)实施监盘程序、获取被评估单位编制的其他债权投资盘点表,检查债权投资数量、票面价值、票面利率等内容,同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查明原因,以便在评定估算时作出相应处理;
(5)对在外保管的其他债权投资,查阅保管文件,向保管人函证,复核并记录函证结果,如其他债权投资在评估基准日已售出或兑换,则追查至相关原始凭证,以确认其在评估基准日存在;
(6)对其他债权投资的发生时间及变现能力进行调查和判断,检查有无变现存在重大限制的其他债权投资,如有,则查明情况,以便在评定估算时作出相应处理。
3.其他债权的评定估算
(1)上市交易的其他债权投资
通常对于该类可以在证券市场交易、自由买卖的其他债权投资,一般采用市场法(现行市价)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确定评估值。
(2)非上市交易的其他债权投资
非上市交易其他债权投资不能直接采用市场法评估,对距评估基准日 1 年内到期的债权,可以根据本金加上持有期间的利息确定评估值;超过 1 年到期的债权,可以根据本利和的现值确定评估值,即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债权利息率、计息期限、债权本金在债权合同上均有明确记载,而折现率是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时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折现率包括无风险报酬率及风险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通常以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或政府发放短期债券的利率等为参考,风险报酬率的大小取决于债权发行主体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类别及计量
1.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与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包括: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即对子公司投资;
(2)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3)合营企业,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满足合营安排的认定及分类,合营安排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以下特征: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2.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3)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4)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相关资产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查验证
1.获取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并归被评估单位所有,根据管理层的意图和能力,判断分类是否正确。
3.核实其计价方法及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1)根据有关合同和文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结构、比例和时间,了解股东权益情况,检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是否正确,取得被投资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
(2)分析被评估单位管理层的意图和能力,检查有关原始凭证,验证长期股权投资分类的正确性(分为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投资四类),是否不包括应由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3)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获取被投资单位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如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则考虑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实施适当的评估程序;
(4)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检查股利分配的原始凭证及分配决议等资料,确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通常情况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对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进行核查验证。通过获取资料、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察、检查等方式进行核实,重点关注影响资产、负债价值的各项因素,并对其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进行调查。
4.对被投资单位高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企业的总体概况、经营状况、生产能力、收益能力、生命周期、先进性、竞争优势及风险、采购销售渠道、知识产权及研发能力、管理层及员工薪酬计划、各部门的管控目标等。
5.了解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质押、担保情况。如有,则应收集相关资料,作出详细记录,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评定估算
纳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通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在资产基础法企业价值评估中,一般需要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整体评估,即首先根据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要求,选择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或市场法等适用的评估方法,对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母公司对该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的评估值×持股比例
针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中可能存在的以下情况,特提出操作指引如下:
1.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负数时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分析该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负数的原因,分析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对被投资单位的债务是否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对被投资单位的出资是否到位等情况,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评估处理。通常情况下,在被投资单位评估值为负数时,了解管理层对投资单位的持有计划,如:对亏损的投资单位按持续经营长期持有、短期持有待售或拟进行清算注销,进行综合分析后,可按以下方式确定评估值:
(1)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当存在对被投资单位以“承债式”或“负全责”的情况下,对长期股权投资以评估后的负数确定评估值,不再考虑调整对应的债权债务评估值;
(2)在清算假设前提下,当对被投资企业出资已全部到位时,则该长期股权投资以为零为限确定评估值;当对被投资企业出资未到位时,以其未出资金额为限的负值确定评估值。清算假设前前下,需合理考虑调整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债权债务评估值;
(3)当管理层无法合理判断对投资单位未来持有方式时,可参照上述(2)项方式进行处理。
2.被投资单位相关股东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不一致时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在第三十四条又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首先应当获取长期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等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章程、协议就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以及按实缴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享有分取红利等权利、义务所作出的约定。
一般而言,针对被投资单位实缴和认缴出资比例不一致的情况,章程、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实缴或认缴)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章程、协议无约定的,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以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必要的披露。
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此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股东方、委托人等相关人员沟通,结合企业历史分红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后,确定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未分配利润的归属,进而确定是否需要考虑未分配利润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影响,并就该事项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披露。
3.当与被投资单位存在交叉持股关系时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交叉持股公司企业价值评估值可通过以下两个公式来计算。
A 投资单位价值=除对被投资单位股权价值外的投资单位其他资产价值+被投资单位企业价值×投资单位占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
B 被投资单位价值=除对投资单位股权价值外的被投资单位其他资产价值+投资单位企业价值×被投资单位占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
4.当采用合并财务报表口径进行评估时。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六规定“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单位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本节内容主要针对当采用合并口径对母子公司业务单元组、子公司业务单元组采用合并收益法评估时,评估专业人员需关注的评估处理方式。
采用合并财务报表口径进行评估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母子公司业务范围相近;
②关联交易可以合理预测;
③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权益价值可以合理计量等基本条件。
评估专业人员应重点考虑以下事项:
①合理确定合并范围内的业务组单元,对业务组单元进行区分并模拟合并,确定合并范围的主要原则是业务具有关联性,如:行业、生产、研发、销售等方面具有关联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理解该模拟合并与审计的合并口径往往不一致;
②合理测算预测期的收入、成本合并抵销,需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定价原则等采用恰当的方法进行合理测算;
③合理估算应扣除的少数股东权益价值,通常可采取对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单独测算,也可以按照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报表中所占比例、子公司对合并报表的利润贡献等方式进行合理测算;
④合理考虑溢余资金、非经营性资产,通常非经营性资产应当根据评估值结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合理确定。
⑤合理测算折现率,除恰当选择可比公司外,还应当合理考虑母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对折现率的影响。
5.对评估现场核查受限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做出合理判断,采用恰当的方法进行评估;当因核查条件受限,无法获取被投资单位相关资料,且该股权投资对整体评估结论影响重大时,则不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6.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基金公司通常可以不采用收益法进行整体评估。
7.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停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由于无法获知被投资单位的相关财务资料,分析企业报表是否已全额计提跌价准备,评估人员结合被投资单位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情况,考虑适当的评估处理方式后,确定评估值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四、其他需特别关注事项提示
1.应获取长期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了解股东在利益分配、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存在特殊的约定,如分红限制、清算约定和存在限售期等,考虑其对评估的影响;
2.需关注被投资单位股东出资不同步、股东独享权益、分红与股比不一致等因素对评估的影响;
3.应关注企业关联交易,分析判断当关联交易不公允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应关注亏损企业采用收益法评估的适用性,导致企业亏损的因素很多,包括:经营决策、市场重大变化、突发事件等,应合理剔除非正常因素影响,判断是否适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5.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需要关注是否应当考虑控股权溢价、少数股权折价,同时在报告中合理披露;
6.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时,应当需要考虑流动性折扣;
7.当采用收益法测算结果高于资产基础法结果时,应关注资产基础法测算结果是否涵盖了企业全部有形和无形资产;当收益法测算结果低于资产基础法结果时,应当分析判断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经济性贬值。
第九节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评估
一、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概念、类别及计量
1.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概念与内容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2.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计量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通常不需计提减值准备,除持有期间获得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持有期间的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只有当其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
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核查验证
1.获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确定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否存在、并归被评估单位所有,根据管理层的意图和能力,判断分类是否正确;
3.根据有关合同和文件,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股权结构、比例和时间,了解股东权益情况,检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方法是否正确,取得被投资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
4.检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涉及股利分配的原始凭证及分配决议等资料,确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取得被投资单位近期及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与被投资单位的高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
6.了解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否存在质押、担保情况。如有,则应收集相关资料,作出详细记录,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评定估算
根据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要求,选择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或市场法等适用的评估方法,对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母公司对该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确定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评估值。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的评估值×持股比例
实务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通常核算企业持股比例不高,不拥有控制权、也无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投资,因此,被投资单位往往不会提供整体评估所需的各项资料,不能积极配合评估专业人员全面开展评估工作。因此,需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本着实事求是和重要性原则,采用相应的方法确定评估结果。
(1)采用股利折现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又能了解企业历年获取红利情况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2)采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确定被投资单位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通常包括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适用于产权交易市场存在与被投资单位类似企业股权交易案例企业的部分股东权益价值的评估;
(3)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参考被投资单位最近一次融资的价格,并合理调整其与评估基准日之间的差异,对非上市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该方法适用于初创企业尚未产生稳定的收入或利润,但融资活动比较频繁时的股权价值评估,采用该方法时,也应当对最近融资价格的公允性作出合理的分析和判断,如评估基准日与最近融资交易日的时间存在差异,是否产生了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市场交易的估值预期、行业政策、企业经营环境、重大股东等情况是否已发生重大变化;
(4)投资时约定赎回条款的股权投资,对条款所约定的相关方履约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可以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条款,如:投资成本加约定收益(固定利息、固定金额等)合理确定评估值;
(5)如果被投资单位成立期限较短,价值变化不大,则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表或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及投资比例测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评估值;
(6)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同时又无法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的,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按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时,应在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如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对整体评估结论影响重大时,则不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类型和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取得方式分为外购(含作价入股、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等)和自行建造两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方式,并了解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差异。
1.初始计量。外购和自行建造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均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包括建造该项不动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2.后续计量。企业通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核查验证
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查验证是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必要程序,通过核查验证,对影响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核实投资性房地产实物的存在性、完整性和权属的完备性。
投资性房地产的核查验证包括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现状和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的法律权属。针对不同评估对象,在法律、准则允许的范围内,评估专业人员应通过合理的方式和手段,收集相关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一)获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收集并核查验证评估所需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实际情况,收集评估所需资料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1.权属资料。外购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他项权证等资料。
自行建造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资料包括: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他项权证等资料。
通过查阅上述资料的原件,核查投资性房地产权属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已设定抵押、被查封等权利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会同被评估单位(产权持有单位)前往登记部门打印不动产登记簿,确保权属资料真实、有效。没有权属证明文件的或者权属证明文件不完整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权属做出承诺或者说明。
2.财务资料。外购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财务资料包括:购房款支付凭证、契税及相关税款完税凭证等。
自行建造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财务资料包括:土地款支付凭证、契税及相关税款完税凭证、工程款及材料物资支付凭证、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通过抽查凭证、核对相关款项支付合同、发票的方式核实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及其构成,明确账实是否相符、入账是否合理,是否欠缴税费、款项等情形。
3.工程资料。如为自行建造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必要情况下还应收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图纸等资料。
4.租赁资料。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房地产,通常处于出租状态,因此,需要收集评估基准日的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以及租金入账凭证。查看企业的租赁台账,并与收集到的租赁合同进行核查比对,同时向企业了解租赁到期的合同未来的出租情况。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现场勘查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勘查等手段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查验证,全面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区位状况和权益状况。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补充、完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现场勘查时应关注投资性房地产购建时间,后期维修保养、改扩建情况和使用状况,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结构、装饰装修、出租收益等情况。
3.拍摄反映评估对象内部、外部和周围环境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4.制作现场勘查记录,对现场勘查的时间、对象、内容、结果进行记录(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应绘制示意图),领勘人、现场勘查人应当在勘查记录中进行签字。现场勘查记录可以采用文字或表格的形式,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通常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投资性房地产权证号、名称、坐落、产权人等基本信息。
(2)权益状况:主要为反应投资性房地产权属状态的信息,包括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期限、共有情况、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租赁或占用、查封情况等。
(3)实物状况:实物状况包括土地实物状况和建筑物实物状况。土地实物状况应包括土地的面积、形状、地形、地势、地质、土壤、开发程度等;建筑物实物状况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外观、新旧程度、所处楼幢、楼层和朝向等。
(4)区位状况:包括位置、交通、外部配套设施、周围环境等。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时,尽可能的采用逐项勘查方法进行。对于数量多、区位条件相近的投资性房地产,当通过抽样勘查能够较为准确推断出所有投资性房地产状态时可以采用抽样勘查。采用抽样勘查方式实施现场勘查的,应该选择足够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逐项勘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了解抽样勘查的局限性,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在制定抽样勘查方案时,应当对抽样风险进行评估,同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6.采用市场法评估时,对选取的可比参照物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评定估算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应关注被评估单位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
1.采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
(1)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是选用市场法的前提,应当收集足够数量的交易实例,交易实例信息真实可靠、价格内涵明确。
(2)选做可比参照物的交易实例应当与评估对象可比或者可修正。尤其是需要注意建筑面积的不同对交易单价的影响。
(3)各因素修正时与评估对象描述具有逻辑性,因素修正方向正确、幅度合理。
(4)合理考虑评估基准日现时租约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2.采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
(1)应当合理确定净收益,计算投资性房地产净收益时,应当根据评估范围合理考虑非房地产因素所产生的收益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产生的影响。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依据房地产租赁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结合收益折现模型的不同(直接资本化法、戈登增长模型等),确定是否考虑投资性房地产预期收益的长期增长率及其具体水平。
(2)应当合理确定收益期限,收益期限应当根据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结合土地出让合同有关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置方式的不同约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除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连同地上附着物一并被政府无偿收回的情况外,可以选择采用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或考虑地上建筑物残值的方法确定投资性房地产价值。
(3)评估中应当关注租约的合法性、有效性,了解实际履行状况。对合法、有效并实际履行的租约,预测未来净收益所使用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应当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当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
(4)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折现率通常采用市场提取法或累加法等方法确定。折现率与投资性房地产的收益方式、收益预测方法、风险状况有关,也因投资性房地产的组成部分不同,以及房地产运营类型(租赁型、商服经营型等)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折现率的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口径保持一致。
4.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评估结论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根据被评估单位财务核算方式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价值中进行合理分摊,避免重复或者遗漏,必要时在报告中进行披露。
5.如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价值时,可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相关要求选择其他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一节 机器设备的评估
一、机器设备的主要类型与计量
1.机器设备的主要类型。本指引所指的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类别,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评估中通常分为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车辆。机器设备具有单位价值高、使用期限长的特点;机器设备面广量大,分类千差万别。
2.机器设备的计量。对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言,尤其需要了解的是机器设备计量中的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
(1)初始计量。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确定其取得成本。
在实务中,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等,取得的方式不同,其成本的具体构成内容及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此处介绍常见的外购、自行建
造、投资者投入三种方式。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后续计量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以及后续支出的计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机器设备的核查验证
机器设备是企业重要的实物资产,对机器设备的核查验证重点在于机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权属、使用状况和账面价值的真实性等,这是合理评估机器设备价值的基础。现场核查的主要步骤如下:
1.获取机器设备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帐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着重核实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和启用日期等必要信息,必要时提请被评估单位结合设备台账等资料补充完善。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机器设备的权属,收集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对于没有权属证明文件的机器设备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权属做出承诺或者说明,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3.查验主要设备的购买合同和发票,对运输设备应当查阅车辆行驶证,核实权利人和年检有效期;对锅炉、电梯、化工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设备等特种设备应当查阅最近一期的检测报告。企业提供的权属资料应由企业盖章确认。
4.现场勘查时对重点设备应填写重点设备作业表,核实重点设备的安装地点、型号、厂家、购置和启用日期,了解技术改造或大修理情况、使用情况、设计能力、生产负荷和定额消耗水平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并对重点设备拍摄现场实物照片。
5.利用机器设备使用单位所提供的技术档案、检测报告、运行记录等历史资料,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对机器设备的技术状态做出判断。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专业背景,聘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大型、复杂、高精尖设备机器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
6.应当对机器设备采取逐项或抽样方式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机器设备是否存在及其存在状态,做好勘查记录。对申报不完整的设备应核对设备铭牌或向设备使用人员了解,将申报表补充完整。如果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现场勘查,应当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现场勘查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程序予以弥补并作出恰当披露。
7.对发现的盘盈、盘亏、停用、毁损报废情况,应由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并在设备评估明细表中加以注明,以便在后期的评估作价时给予相应处理。
8.将通过现场核实、补充完整后的明细表交给企业核对,核对无误后,由企业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三、机器设备的评定估算
1.在企业价值评估中,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了解评估基准日时机器设备的现实用途,关注是否存在闲置、报废设备,再根据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和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假设前提。包括:
(1)继续使用或者变现;
(2)原地使用或者移地使用;
(3)现行用途使用或者改变用途使用。
2.对持续使用机器设备的评估,应当明确评估范围是否包括设备的安装、基础、附属设施,是否包括软件、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于附属于不动产的机器设备,应当划分不动产与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避免与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重复或者遗漏。
3.合理选择机器设备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机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和评估假设前提,结合获取的市场价格信息资料情况,合理选择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
4.对持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设备重置成本能够通过重置途径获得,相关贬值能够合理估算,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同型号或功能类似设备已经不再生产,无法获得基准日附近的购置价,但可以找到类似设备二手价的,可以采用市场法评估;具有独立运营能力或者独立获利能力的机器设备组合可以采用收益法评估。
5.采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1)明确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者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合理的成本通常包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前期及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等。对于建设周期比较长、投资规模比较大的大型生产装置,可根据项目建设的承包方式(EPC 总承包或 E+P+C 承包方式)、行业景气程度、建设周期等因素,确定是否计取以及如何计取建设单位在建设期所创造的合理投资利润。
(2)了解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以及可能引起机器设备贬值的各种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估算各种贬值。
6.采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根据设备预期用途选择适当的案例,对持续使用的设备,选择的案例一般为买入价格;对拟对外处置的设备,选择的案例一般为卖出价格。
(1)明确活跃的市场是采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的前提条件,应当考虑市场是否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可比资产的交易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2)明确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是采用市场法的基础,应当对参照物与评估对象的差异进行调整;
(3)了解不同交易市场的价格水平可能存在差异,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或者对市场差异作出调整;
(4)考虑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对于持续使用的机器设备,需在购买价的基础上考虑加上必要的运杂费、安装费、相关税费、前期及其他费用等。对于拟对外处置的机器设备,需结合处置方式考虑扣除必要的处置费用等。
7.采用收益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1)明确收益法一般适用于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机器设备;
(2)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量化机器设备的未来收益;
(3)合理确定折现率。
8.对于待修理的设备,首先评估其修理后的价值,然后扣除必要的修理费用。
四、其他需特别关注事项提示
1.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不必然等于单台机器设备价值的简单相加。
2.应当关注机器设备的权利是否受限,并根据权利受限情形考虑对设备价值的影响。
3.应当关注机器设备所依存资源的有限性、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寿命、所依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期限、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能源等产业政策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受当地环保、产业等政策限制,设备有可能无法持续在原地使用,但是异地持续使用价值不一定低于原地持续使用价值。
4.对整条生产线或设备组合评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视做一项设备进行评估,也可按照工艺流程分为多项设备评估,评估时应该考虑成套费、附属设备和阀门、管道、计量器具等安装材料和安装费用。
5.进口设备评估时应注意两点:
(1)基准日原厂是否有相同或类似型号、功能的设备;
(2)国内是否有组装或替代进口设备。
根据替代原则,选择合适的评估思路确定进口设备的重置价。
6.在采用各种设备询价资料时,应注意相同型号不同厂家设备的购置价格可能存在差异,询价和成交价格可能存在差异,相同型号但配置不同价格也会有差异。
7.对于大型设备,需关注设备大修情况、部分易耗部件更换情况等对设备成新率的影响。
第十二节 房屋建筑物的评估
一、房屋建筑物的概念及计量
(一)房屋建筑物的概念
房屋指由围护结构组成的能够遮风避雨,供人们在其中居住、工作、生产、生活、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如住宅、宿舍、商场、宾馆、酒店、厂房等。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人们一般不在其中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如道路、围墙等。
本指引所称房屋建筑物是指工矿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类房屋和道路、围墙、井巷等构筑物,以及管道沟槽。
(二)房屋建筑物的计量
房屋建筑物按照取得方式分为外购(含作价入股、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等)和自行建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关注房屋建筑物的取得方式,并了解房屋建筑物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差异。
1.初始计量。外购和自行建造取得的房屋建筑物均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房屋建筑物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房屋建筑物成本包括建造该项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2.后续计量。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屋建筑物后续计量包括折旧、后续支出和减值。
二、房屋建筑物的核查验证
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核查验证是房屋建筑物评估的必要程序,通过核查验证,对影响房屋建筑物的相关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核实房屋建筑物实物的存在性、完整性和权属的完备性。
(一)获取房屋建筑物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帐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收集并核查验证评估所需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房屋建筑物的实际情况,收集评估所需资料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1.权属资料:通常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他项权证,以及购房合同、动拆迁补偿合同等资料。
通过查阅上述资料的原件,核查房屋建筑物权属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已设定抵押、被查封等权利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会同被评估单位(产权持有单位)前往登记部门打印不动产登记簿,确保权属资料真实、有效。没有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房屋建筑物的权属做出承诺或者说明。
2.财务资料:核查房屋建筑物账面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关注账面成本构成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多项房屋建筑物合并核算的情形。
通过抽查凭证、核对相关款项支付合同、发票的方式核实了解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及其构成,明确账实是否相符、入账是否合理,是否欠缴税费、款项等情形。
3.工程资料:必要情况下还应收集房屋建筑物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包括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图纸、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资料。
4.政策法规资料:与评估对象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定额、计价规范、房屋建筑物建设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等资料。
(三)现场勘查。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勘查等手段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核查验证,了解房屋建筑物的实物状况、区位状况和权益状况。通过对申报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核查验证,明确房屋建筑物是否存在、权属是否清晰、是否为危房或已被拆除等情况,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与证载面积是否相符,如存在差异应分析原因,视后期加盖、拆除、是否合规等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根据场勘查结果补充、完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现场勘查时应关注房屋建筑物建设开工、竣工时间,后期维修保养及改扩建情况,房屋建筑物的建造质量及现行使用状况。了解房屋建筑物的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等情况。
3.拍摄反映企业主要房屋内部、外部和周围环境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4.制作现场勘查记录,对现场勘查的时间、对象、内容、结果进行记录(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应绘制示意图),领勘人、现场勘查人应当在勘查记录上签字,现场勘查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现场勘查记录可以采用文字或表格的形式,通常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基本信息:反应房屋建筑物名称、坐落、产权人等基本信息。
(2)权益状况:主要为反应房屋建筑物权属状态的信息,包括规划条件、共有情况、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租赁或占用、查封情况等。
(3)实物状况:通常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开间、跨度、层高、外观、新旧程度等。
(4)区位状况:包括位置、交通、外部配套设施、周围环境等。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房屋建筑物进行现场勘查时,尽可能的采用逐项勘查方法进行。对于数量多、区位相近、结构用途相当的房屋建筑物,通过抽样勘查能够较为准确推断出所有房屋建筑物状态时可以采用抽样勘查。采用抽样勘查方式实施现场勘查的,应该选择足够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房屋建筑物进行逐项勘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了解抽样勘查的局限性,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在制定抽样勘查方案时,应当对抽样风险进行评估,同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三、房屋建筑物的评定估算
1.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应关注房屋建筑物的账面构成,明确账面价值是否包含相关税费、土地使用权、道路围墙、设备基础等地上其他投入,根据评估目的、账面构成情况,合理确定评估范围和价值内涵。
2.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房屋建筑物。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自身状况和市场状况,合理选择评估路径,通常情况下,对工业性质的自用房屋建筑物多采用房地分估路径下的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2)房地分估路径下的重置成本法评估房屋建筑物的公式如下:
房屋建筑物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重置成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合理利润
(2)重置成本应当是社会一般生产力水平的客观成本。
(3)建安综合造价的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建安综合造价包括土建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以及装修工程造价。可以根据资料收集情况选择重编预算法、决算调整法、类比系数调整法、单方造价指标法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综合确定建安综合造价。
(4)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的确定。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主要包括筹建费用、可行性研究、规划费、设计费、地质勘查费、场地平整费、临时设施费等;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文物调查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垃圾处置费、临时道路占用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测算时需要关注计取依据、来源,注意相关文件的有效性。对原文件依据已废止仍需参照的,底稿中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以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推算分析的,需要关注计算口径,避免出现与相关设备等间接成本测算口径和相关数据的冲突。
(5)资金成本的确定。资金成本根据合理的建设周期,按照评估基准日的贷款利率,以建安综合造价和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和为基数确定。
建设周期可根据房屋建筑物实际状况,参考相应的建筑工程工期定额、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合理估计。由于是企业价值评估涉及的房屋建筑物评估,所采用的建设周期并非针对某一建筑个体而言,而是基于被评估单位一次性建成最小建设规模产能所需的时间周期。
贷款利率可在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结合当地金融市场行情合理确定。
(6)合理利润的确定。合理利润系指被评估单位自行建造或以发包形式建造房屋建筑物过程中创造的、对其投入和付出的一种必要的合理回报。企业自用房屋建筑物的合理投资利润,一般通过未来的生产经营以折旧的形式逐步实现。企业价值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包括房屋建筑物在内的整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大小、建设周期的长短、建设过程的复杂程度、承包方式(EPC 或 E+P+C 等)的不同,以及未来的预计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是否计取以及如何计取房屋建筑物的合理投资利润。
(7)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可能引起房屋建筑物贬值的主要因素,估算各种贬值。房屋建筑物的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体性贬值时,通常综合考虑建筑物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影响。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企业整体评估中对企业自身经营业绩、行业发展景气程度等因素,考虑被评估房屋建筑物可能存在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尤其是部分产能过剩、行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的被评估单位。评估中,可以将被评估房屋建筑物连同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构成一项资产组,以资产组的形式总体确定其可能存在的无形贬值。
3.采用市场法、收益法评估房屋建筑物。
(1)对于财务上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合并核算商业、住宅、办公等性质的不动产,可以选用市场法、收益法进行评估。
(2)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房屋建筑物时,可以参考本指引第十节《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的相关要求。
(3)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房屋建筑物时,需关注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结果是否包含企业尚有在容积率允许范围内继续建造的空地,如未包含,通常需对该部分空地单独进行评估。
(4)采用市场法评估房屋建筑物时,对于案例来自于网络报价的,需特别关注网络报价价值内涵及市场议价等因素。
(5)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房屋建筑物时,评估结论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被评估单位财务核算方式在房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中进行合理分摊,避免重复或者遗漏,同时在资产评估明细表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
4.对于已经取得合法的建设手续,拥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物,视同权证齐全进行评估,但不计取相应的办证费和未缴的相关规费;对于尚未办理规划许可、尚未缴纳相关规费的房屋建筑物,评估中不计取相关规费。
5.通常情况下,对固定资产中可能存在的维修改造工程,如在相关资产评估时已考虑了该工程的影响,该项工程评估为零。
6.如果存在隐蔽工程或者客观原因等限制因素,无法对房屋建筑物进行现场勘查,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判断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三节 在建工程的评估
一、在建工程的概念
在建工程,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改良或者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大修理等尚未完工的工程,即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在建工程通常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建工程的核查验证
1.获取在建工程(土建、设备安装)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和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2.查阅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的采购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概预算书、付款凭据等原始资料,结合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材料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查在建工程的账面金额的真实性;
3.了解在建工程的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建造方式、开工与竣工时间、各期投资金额等,与相关项目批复、内部决策程序、采购、施工、承包合同、预决算单、结算与付款记录是否一致;
4.了解在建工程中利息资本化、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其他待摊投资的归集和分摊情况,尤其需要结合在建工程的合理周期,分析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资本化利息,费用构成中是否混入其他应当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的项目;
5.对主要在建工程实施现场勘查,了解工程的形象进度、付款进度。
三、在建工程的评定估算
对在建工程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其中,土建工程参照房屋建筑物的评估思路确定评估值,设备安装工程参照机器设备的评估思路确定评估值。对于仅仅发生前期工程费的在建工程也可以按照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对于建设周期比较长、完工进度比较高、建设过程比较复杂的大型基建投资在建工程,在必要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工程承包方式(EPC 或 E+P+C 等)、项目预期投资效益等因素,考虑一定比例的建设单位合理利润。
对于商业性、经营性在建工程(如写字楼、商场等)可以选择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由于在建工程达到完工状态后由企业自持而非对外转让,因此,在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时无须考虑土地增值税。
3.评估在建工程时,如果在建工程实际付款进度与实际完工进度存在差异,可在必要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完工进度评估在建工程价值,同时预估账面未反映的应付未付工程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
4.对于长期非正常停工的在建工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在了解分析停工原因、未来规划等因素基础上,分析续建的可能性,判断是否需要扣除可能存在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当判定无法复工续建的情况下,已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可能为没有价值的沉没成本。
第十四节 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的评估
一、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的概念与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2018)》的规定,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了解被评估单位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构成。通常情况下,企业拥有的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2.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4)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二、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核查验证
1.获取使用权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租赁负债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获取租赁合同,并检查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款金额大小、支付方式、租赁期及租赁结束后相关资产的处置等主要内容,核查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量是否恰当,了解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构成。
3.核实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政策的规定,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计算是否恰当,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评定估算
1.根据市场调查,了解使用权资产在相同地区及行业的租赁市场价格,结合使用权资产的具体特点,合理预测使用权资产剩余租赁期内的市场租金,并采用一定的折现率折现加总,以确定使用权资产的评估值。评估中,根据租金支付方式,合理选择采用期初折现、期中折现或期末折现模型,并针对租赁资产(房地产、机器设备等)的特点,考虑租赁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的承担方式对使用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2.对租赁负债按照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第十五节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计量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通常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需要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二)土地使用权的计量
1.初始计量。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后续计量。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后续计量包括摊销和减值。
二、土地使用权的核查验证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核查验证是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必要程序,通过核查验证,了解土地的登记状况、权利状况和利用状况,对影响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实物的存在性、完整性和权属的完备性。
(一)获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收集并核查验证评估所需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情况,收集评估所需资料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1.权属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他项权证等资料。
通过查阅上述资料的原件,核查土地使用权权属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已设定抵押、被查封等权利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会同被评估单位前往登记部门打印不动产登记簿,核实权属资料的真实性。
2.财务资料:土地出让价款(转让款)支付凭证、契税及相关税款完税凭证、土地开发费支付凭证等。
通过抽查凭证、核对相关款项支付合同、发票的方式,核实了解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及其构成,明确账实是否相符、入账是否合理,是否欠缴税费、款项等情形。
3.政策法规资料:与评估对象有关法律法规、基准地价及其修正体系等资料。
(三)土地使用权的现场勘查。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现场勘查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核查验证,全面了解土地使用权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通过对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核查验证,对已获取的资料进行核验,并补充收集评估所需的其他资料,明确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权属是否清晰。根据场勘查结果补充、完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现场勘查时应关注土地使用权的坐落、位置、形状、土地利用状况、基础设施条件、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
3.拍摄反映对土地使用权及周边情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4.制作现场勘查记录,对现场勘查的时间、对象、内容、结果进行记录(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应绘制示意图),领勘人、现场勘查人应当在勘查记录上签字。现场勘查记录可以采用文字或表格的形式,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客观、清晰。通常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基本信息:反应土地名称、证号、坐落、使用权人、面积、使用权类型、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年期等基本信息。
(2)权属状况。主要为反应土地权属状态的信息,包括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期限、共有情况、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租赁或占用、查封等情况等。
(3)区域因素。包括产业集聚程度、位置、交通条件、公用设施及基础设施水平、环境条件、规划及土地使用限制和自然条件等。
(4)个别因素。包括宗地自身的自然条件、开发程度、形状、四至、长度、宽度、面积、土地使用限制和宗地临街条件等。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查时,应进行逐项勘查。当采用市场法评估时,还需要对选取的可比参照物进行市场调查和必要的现场勘查。
三、土地使用权的评定估算
(一)一般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为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可采用成本逼近法、市场法及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评估,其他商办用地通常连同地上建筑物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以房地合一方式评估。在企业价值评估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中,除遵循《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外,针对不同的评估方法还需要关注以下基本事项:
1.成本逼近法
(1)成本逼近法的基本公式。
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2)计算土地取得费时,土地取得成本应通过调查当地正常情况下因取得土地实际发生的客观费用水平确 定,需注意与当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标准差异的合理性。国家或地方拟从土地岀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等,以及新増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指标流转费用,不得计入土地成本。
(3)计算土地开发费时,应按照土地实际开发程度进行评估,并避免与房屋建筑物、道路、围墙、地坪、室外管网等地上设施重复计算。
(4)土地增值收益的测算思路、方法、以及测算过程应科学、合理、可信。地方已经公布经科学论证的土地增值收益的,以公布的土地增值收益计算;对未公布土地增值收益的地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在满足数理统计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案例和技术路线测算土地增值收益。
(5)当土地增值是以有限年期的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确定时,不再另行年期修正;当土地增值是以无限年期的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确定时,土地增值收益与成本价格一并进行年期修正。
(6)企业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为已出让土地时,还应进行剩余使用年期修正。
(7)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选用需要支付的区域客观费用来确定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
(8)区域和个别因素的修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前的评估值通常系一定范围内不同土地级别地价的平均值,而非一定为被评估土地自身土地级别下的价值,因此需要结合其土地级别等情况进行区域和个别因素的修正,修正时需注意与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修正因素及参数的区别与联系,通常不宜直接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修正系数。
2.市场法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不同地区的经济、产业、土地等营商政策可能会对土地一级市场(出让)与二级市场(转让)之间的价格产生影响,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选择最合理市场中的交易案例。
(2)收集可比参照物的交易信息,可比参照物信息真实可靠、价格内涵明确,尽可能地建立与评估对象一致或可以修正的可比基础,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差异一般不超过三年。
(3)谨慎选取采用竞价轮次多、溢价率高的可比参照物以及历史最高或最低地价水平的可比参照物。
(4)对可比参照物进行期日修正时,地价指数可根据政府公布数据或通过各年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市场交易案例土地价格的变化情况测算。
3.基准地价修正法
(1)基准地价修正法主要适用于政府已公布基准地价,具有完备的地价修正体系的区域内地价评估。
(2)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土地价值时,应选择正在执行的基准地价。
(3)当基准地价公布时间较长,应在评估报告中介绍使用基准地价修正法的必要性和基准地价体系的可用性,同时分析土地市场变化,并进行相应的期日修正。
(二)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应关注土地使用权的账面构成,明确账面价值是否包含相关税费、地上设施等其他投入,根据评估目的、账面构成合理确定评估范围和价值内涵,合理估算土地使用权价值。通常情况下,企业价值评估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包括土地的受让价格和契税等。基于评估时点原则和资产基础法的原理,评估中一切取价标准应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因此,契税需要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以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基础确定。
(三)当土地使用权存在多种利用方式时,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结合经济行为、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等情况,选择和使用最优利用方式进行评估。
(四)当土地使用权实际用途与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时,一般应按权证记载用途评估。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调查了解被评估土地使用权所在区域的规划情况,分析土地使用权实际用途的可持续性。对于明确符合规划用途的,应当充分考虑规划用途调整及相对应市场的实际交易情况对被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影响,即应当在评估中扣除土地性质、用途改变可能需要补缴的出让金或地价款。对于房地产实际用途无法持续的视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当存在上述情形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五)矿山开采企业的矿井、采矿场、尾矿堆场用地的年期修正时,如矿产资源可开采年限低于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时,年期修正应依资源可开采年限确定。
(六)关注不同权利状态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差异。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存在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及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中,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在评估中应考虑权利处置限制对其价值的影响;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时,应关注其与出让土地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差别对价值的影响,在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时,通常考虑正常的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利息和利润,不再计取土地增值收益,也可以采用先评估出让土地使用权价值,再扣减土地增值收益的办法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
(七)地上建筑物的存在有可能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价值造成减损,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合理分析地上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影响,如果地上建筑物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减损情形,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计算该损失金额并予以扣除。必要时,可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构成资产组,一并考虑可能存在的经济性贬值或功能性贬值。
(八)关注当地产业政策对土地价格的影响。不同地区的产业政策不同,土地一级市场的价格水平各异。有的地区为招商引资而出台了与用地成本有关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满足一定的投资强度和纳税指标时,以不同方式给予企业一定的“政府补助”(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递延收益”);而另一些地区则由于土地资源有限、用地指标紧张,在土地出让过程中除了要求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以外,还需要支付耕地占用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拆迁补偿等其他税费,因此,相对于土地一级市场的挂牌价而言,企业的实际用地成本大幅度增加。评估中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拿地成本、用地条件、现行产业政策、一级市场挂牌价的内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的价值构成。
(九)在土地使用权评估中,可以根据情况考虑企业拥有的诸如长江岸线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具有垄断性质的资源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影响,当采用收益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评估时,应考虑垄断地租修正。如当地政府部门发布此类土地或岸线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格,或存在挂牌出让、转让价格时,也可以采用市场法单独评估岸线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价值。
第十六节 矿业权的评估
一、矿业权类别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企业价值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对于企业拥有的矿业权资产通常由委托人另行委托专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利用专家准则的要求引用上述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在引用专业机构专业评估报告时应履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对引用专业机构的评估结论承担引用责任。
在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情况下,对企业价值评估中涉及的矿业权价值也可以由本资产评估机构自行评估。
二、矿业权的核查验证
首先,获取无形资产——矿业权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其次,应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如果现场勘查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应进行现场勘查。在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初步判断现场勘查无法满足核查目的,应当采取其他必要的尽职调查手段以达到核查目的,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限制原因及其他尽职调查手段。
最后,在对矿业权进行核查时还需要关注以下事项:
1.企业取得矿业权时是否符合矿业权转让规定的条件。如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探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是否完成最低投入,矿业权权属是否有争议,是否达到持有期限等。
2.核查企业取得矿业权时涉及的矿业权权属。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以合法拥有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生产矿山变更矿区范围等过程中取得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可以与原权属文件一并作为矿业权权属文件,并应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划定矿区范围的有效期及其对经济行为实现、评估结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
3.核查企业取得矿业权的方式(出让取得、转让取得)、出让合同及出让收益、转让(购买)合同和价格以及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关注矿业权取得的方式和账面价值的真实性,这是合理评估矿业权价值及相关负债的基础。
三、矿业权的评定估算
(一)矿业权的评估方法
矿业权有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类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其对应的勘查区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程度以及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结合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中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类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分析三类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具体评估方法。
(二)矿业权的评定估算
1.收益法
收益法,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
(1)折现现金流量法
矿业权评估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折现现金流量法通常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以及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和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2)收入权益法
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方法。是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作为采矿权价值。采矿权权益系数反映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其计算公式为:

收入权益法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条件的采矿权评估,还适用于服务年限较短的生产矿山,以及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 5 年的采矿权评估。
2.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基于贡献原则和重置成本的原理,即现时成本贡献于价值的原理,以成本反映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成本法适用于矿产资源预查和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但不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
成本法主要为勘查成本效用法。勘查成本效用法,是指采用效用系数对地质勘查重置成本进行修正,估算探矿权价值的方法。适用于投入少量地表或浅部地质工作的预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或者经一定勘查工作后找矿前景仍不明朗的普查探矿权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3.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根据替代原理,通过分析、比较评估对象与市场上已有矿业权交易案例异同,间接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市场法包括可比销售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
市场法适用于所有矿业权评估业务。
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矿业权评估中应注意的事项
1.评估取价依据包括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税费政策性文件、利用的专业报告及评估中收集的有关信息资料等。专业报告通常包括矿山设计文件、地质勘查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企业财务报告等。
2.无论矿业权评估采用何种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论实际成为企业总资产价值的一部分,但矿业权评估结果可能包含的未缴出让收益、环境治理义务等负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时应予充分关注。
3.采用收益法对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关注如下事项:
(1)收益法评估参数中的资源储量应按照《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相关规范,以地质勘查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依据确定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评估涉及的地质勘查文件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应进行评审和评审备案的,通常应当根据评审备案的文件确定矿产资源储量。收益法评估参数中的年开采量应与政府规定的年开采量保持一致。
(2)矿业权评估中确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初始投资时,通常利用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评估结论,并注意矿业权与其他相关资产的匹配关系。
(3)评估专业人员应关注矿山企业固定资产仅有少量投资、过高投资或超长建设期等不同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投资情况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4)矿业权评估时应该关注矿业权评估中年现金流量与企业价值评估中年现金流量的差异。
(5)矿山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盈利状况并不是采取收益法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必要条件。对于经营亏损的矿山企业采矿权评估,应谨慎利用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特别应注意分析管理费用中非正常费用、各项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矿业权评估应合理扣除调整,确定经营成本。
4.采用成本法对矿业权评估时应关注如下事项:
(1)矿业权人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价值以已投入的有关有效的勘查工作成本的现值确定。
(2)矿业权人通过市场购买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可以购买成本为基础,并考虑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再投入的有关有效的勘查工作成本,确定矿业权价值。
(3) 矿业权人通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方式(或其他取得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可以缴纳出让收益为基础,并考虑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再投入的有关有效的勘查工作成本,确定矿业权价值。
5.采用市场法对矿业权评估应关注如下事项:
(1)相似参照物通常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形成的交易案例,不应选取以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为目的的交易案例。
(2)在切实和可行的情形下,应选择满足该方法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相似参照物。
(3)应充分分析相似参照物成交价格和市场交易环境,并参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对所确定的可比因素进行调整。
五、引用专业机构评估结论时应注意的事项
1.矿业权评估范围是否与企业拥有的矿业权范围一致;
2.矿业权评估中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与企业价值评估基准日是否一致;
3.矿业权评估中的评估利用储量与企业评估基准日时实际拥有的储量是否一致;
4.矿业权评估中采用的开发利用方案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开发利用方案的调整是否合理、可行;
5.矿业权评估中利用固定资产投入、矿产品销售价格、开发成本费用与企业价值评估中采用的参数是否匹配;
6.核实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情况。
第十七节 无形资产的评估
本节所称无形资产系指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与分类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状态,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域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权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权目前的法律保护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根据《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
非专利技术是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包括设计图纸、配方、数据公式,以及技术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等。
商标权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对该商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商标资产是指商标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根据《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著作权资产是指著作权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客户关系是指企业通过掌握的客户资源和信息,可以与已经存在的客户保持经常性接触建立业务关系,这种业务关系可以是通过协议约定的,也可以是没有协议约定的,这种关系预计可以为企业持续产生预期收益。
特许经营权是指由权力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商业特许经营权就是特许人授予受许人的某种权利,在该权利之下,受许人可以在约定的条件下使用特许人的某种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分为以下六种基本类型:商标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生产特许经营、品牌特许经营、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
 合同权益是指供应/服务协议属于通过合同、协议约定的权益。
域名是指是 Internet 网络上的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系统的名字,在全世界,域名都是唯一的,全世界接入 Internet 网的人都能够准确无误的利用域名访问到公司的网站。
(二)无形资产的特点
无形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具有如下特点:
1.无形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发挥作用,而是以特殊的方式将其作用体现在有形资产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且通常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使企业获取超额收益。
2.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为了生产经营,即利用无形资产来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
3.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需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包括人力资源、硬件设备、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相结合,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4.无形资产的价值更多地取决于其带来的收益,所以收益途径和思路是评估无形资产的首选方法和最主要的方法。
5.无形资产价值与其研发成本之间往往缺乏明确的对应性,即无形资产价值与成本具有弱对应性。
二、无形资产的核查验证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涉及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资产、专有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一)获取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在企业价值评估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通过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的访谈,了解被评估单位的产品、销售和管理情况,从而了解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无形资产基本状况,包括类型、数量、各无形资产实施情况、贡献方式等并做好访谈记录。
(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关注无形资产的来源。无形资产主要有外购无形资产(含出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和自创无形资产。
(四)根据不同类别的无形资产核查相关权利证书,可通过相关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www.ccopyright.com.cn、中国版权服务公众号等)查询验证权利证书的有效性。对于外购无形资产,需要审查外购无形资产的合同、出资协议、入账凭证等。
1.审查专利证书原件。关注专利类型、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权人是否为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过户手续合格通知书。涉及许可他人使用的,审核专利的许可合同。对于专利权人不是被评估单位的,不应该列入评估范围。
2.审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关注专利申请的公开日期,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关注发明专利所处的阶段。
3.对于非专利技术,审查完整的技术资料。关注非专利技术的形成过程、发明(研制)非专利技术的必要设施设备、工艺图纸、参与发明(研制)的科研人员以及资金投入的原始凭证和入账凭证。
4.审查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对于全面注册的商标审核所有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原件。关注是否有防御性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续展通知书、注册商标的转让证明、注册人是否为被评估单位所有、注册商标的类别、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以及注册的剩余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涉及许可他人使用的,取得许可合同。对于注册人不是被评估单位的,不应该列入资产评估的范围。
5.审查著作权证书原件,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作品著作权证书。关注著作权人、作品种类、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首次发表日期以及证书颁发日期。关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本号以及过往版本号的实际有用性。
6.对于客户关系、销售网络资产,审查与供应商、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者战略协议原件。关注合同或战略协议的主体、期限、标的物、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惩罚条款等;没有签订协议的,关注历史交易的数量及其稳定性。
7.对于特许经营权,审查特许经营权协议原件。关注特许经营权种类、期限、权利与义务以及特许经营权丧失的前提条件。尤其是行政特许权,一般为行业准入许可,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关注其是否具备资源化的政策背景和市场条件。
8.其他如域名,主要通过有关无形资产的取得资料进行审查其是否为被评估单位所拥有。
(五)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关注各无形资产之间的关系和对企业价值的贡献方式。
1.关注专利之间、专利与非专利技术之间的关系。对于多个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共同对一个产品发挥作用的,考虑构成技术无形资产组合进行评估的可能;对于单个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对若干产品发挥作用的,考虑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对若干产品的贡献值;对于交叉对产品发挥作用的专利和技术,考虑构成技术无形资产组合进行评估的可能。
2.关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差别。关注一种产品或服务使用多个注册商标的情形以及多个产品或服务使用同一件注册商标的情形,前者需要进一步分析主次注册商标的关系。
3.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明确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著作权的财产权是和特定作品(产品)相关联的,根据作品自身特性,明确企业作品所具有的财产权利种类。与著作权评估有关的权利通常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4.关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作为独立的产品直接销售还是与其他硬件集成还是作为产品使用的基本条件。进一步关注多个软件用于同一产品的情形、多个软件交叉使用于多个产品的情形和同一软件使用于多个产品的情形,存在前两种情形的,则考虑是否构建著作权无形资产组合进行评估。
5.在企业价值评估时,需要关注注册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相互之间的关系,避免重评或漏评。存在多种无形资产时,考虑构建无形资产组合的可行性。
(六)在企业价值评估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关注无形资产发挥作用所依附的产品或服务。关注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控制制度、产品或服务更新换代情况、新产品开发情况等。
(七)关注无形资产产品的生产条件,包括人员、资金、基础设施以及设备等等。
三、无形资产评估资料搜集
在企业价值评估时,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通常搜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 其他证明资料;
(二)无形资产产品或服务原料供应、生产、销售、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信息,进一步分析无形资产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三)无形资产历史取得和目前的使用状况,搜集无形资产的入账凭证、外购无形资产的购买合同、出资协议、验资报告等;
(四)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无形资产的保护措施;
(五)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质押、出资情况并取得历史评估报告;
(六)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限制;
(七)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八)宏观经济环境;
(九)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一)常见无形资产评估的资料搜集,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专利资产: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过户手续合格通知书(有转让历史的)、专利年费缴费收据、专利许可合同(有许可历史的)、专利质押合同(有质押历史的);
2.非专利技术资产:完整的技术资料、非专利技术的形成过程、发明(研制)非专利技术的必要设施设备、工艺图纸、参与发明(研制)的科研人员以及资金投入的原始凭证和入账凭证;
3.商标资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续展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许可合同;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产品登记证书、源代码程序、软件模块结构说明。
四、无形资产的评定估算
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都可以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二十条,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分析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因无形资产的特点,在企业价值评估时,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在可能的情形下,采用收益法。
(一)收益法
1.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的具体应用形式包括许可费节省法、增量收益法和超额收益法。
2.增量收益法是基于对未来增量收益的预期而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具体分为收入增长型和费用节约型两种形式,使用该方法时要注意分清楚是哪一种形式。在使用增量收益法的过程中,需要合理判断和计算被评估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增量收益,既不能简单地把增量收益归为仅由无形资产形成的增量收益,也不能将实际由无形资产带来的增量收益错误归为其他因素,从而避免“多评”或“少评”。
3.超额收益法是用归属于被评估无形资产所创造的收益的折现值来确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即通过测算出整体收益中扣除其他相关贡献资产的相应贡献,将剩余收益确定为超额收益,并作为被评估无形资产所创造的收益,再将上述收益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换算成现值,从而获得无形资产价值。其他相关贡献资产一般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其他无形资产和组合劳动力成本等。
4.通过分成率获得无形资产收益,是目前国际和国内技术交易中常用的一种实用方法。
分成率法首先计算使用无形资产的总收益,然后再将其在被评估无形资产和产生总收益过程中做出贡献的所有有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之间进行分成。
通常,分成率的估算方法有经验数据法、要素贡献法、对比公司法、市场交易案例法。一般地,估算获得的分成率首先是被评估单位所有无形资产的分成率,获得的分成收益也是所有无形资产的收益,由于各无形资产经济寿命的差别,谨慎使用该收益折现计算所有无形资产的评估值。
5.收益年限的确定
通常依据法律或合同、企业申请书的规定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年限,可以采用法定年限法、更新周期法以及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确定。在实务操作中,需要关注无形资产所依托的产品的经济寿命。
对于无形资产组合收益年限的估算应该分析各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重点分析最短剩余经济寿命的无形资产在其“失效”后,对无形资产组合的影响,恰当估算无形资产组合的剩余经济寿命。
6.折现率的确定。无形资产折现率的常用测算方法包括风险累加法和回报率拆分法。
(1)风险累加法
风险累加法的公式表示为:
无形资产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无风险报酬率:可选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无形资产剩余经济寿命期选择不等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的平均值。风险报酬率一般由技术风险系数、市场风险系数、财务风险系数及管理风险系数等之和确定。
(2)回报率拆分法。以 WACC 为基础,对其他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回报率逐一量化,从而推出评估无形资产的折现率。

(二)市场法
对于被评估单位拥有的外购软件通常采用市场法评估。评估中需要根据其购买合同、后期维护更新记录资料、用户账号信息等,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参照同类型软件的市场购买价格调整、修正后确定评估值。
(三)成本法
被评估无形资产的评估值=重置成本×(1-贬值率)
在企业价值中评估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发明研制无形资产按现时计算所投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资金成本并考虑合理的利润。在计算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时,应该关注各种成本的相关性。
一些特定的无形资产可能不需要考虑贬值因素,例如商标。商标随着使用年度的增加,其“知名度”可能越来越高。
第十八节 研究开发支出的评估
一、研究开发支出的概念及其资本化条件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根据其性质以及研发活动最终形成无形资产是否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被分为研究阶段支出(研究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开发支出)。
1.研究支出是指在研究过程中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租金以及借款费用等。研究支出通常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开发支出是指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
开发支出通常予以资本化,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
企业在大规模生产之前,针对工艺最终应用的相关设计、测试阶段的支出为开发阶段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资本化:
(1)工艺的开发已经技术团队进行充分论证;
(2)管理层已批准该生产工艺或产品开发的预算,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前期市场调研的研究分析说明生产工艺所生产的产品具有市场推广能力;
(4)有足够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以进行生产工艺的开发活动及后续的大规模生产;
(5)生产工艺开发的支出能够可靠地归集。
二、研究开发支出的核查验证
1.获取开发支出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开发支出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并将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账期末余额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对于已经“费用化”的研究支出在初步判断极有可能会形成具有一定价值的无形资产的情况下,可由被评估单位按照研究支出的项目类别申报,并提供与之相关的历史年度研究支出明细;
2.获取有关协议和董事会纪要等文件、资料,检查开发支出的性质、构成内容、计价依据,检查其是否归被评估单位拥有或控制;
3.索取相关会议纪要、无形资产研究开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确定研究开发项目处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不同阶段的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检查研发费用明细账,抽查月份支出中的职工薪酬、折旧等费用,并与相关科目核对是否相符;
5.检查研发费用明细账,结合管理费用科目的核查验证,检查费用化支出的结转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已经在用或已经达到预定用途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已结转至相关资产项目。
三、研究开发支出的评定估算
1.了解开发支出账面余额的构成、历史发生额,以及对应无形资产或产品研究开发的内容、进度,预计后续完成研发所需的支出,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2.对于正在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可以根据研发进度、预计后续支出,研发完成后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以及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等,参照无形资产的评估,选择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或成本法等适用的评估方法评估。
3.关注已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研究支出对尚在研发阶段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并非所有研发支出均毫无价值,除非已取得确凿证据表明该项支出为无效的沉没成本。
第十九节 商誉的评估
一、商誉的概念
商誉,系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分别辨认并单独确认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代表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仅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商誉,自创商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为资产。企业合并包括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等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 20 号——企业合并》规定,(一)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由此可见,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列示的商誉通常由吸收合并取得,控股合并取得的商誉仅在合并报表中体现。
二、商誉的核查验证
1.获取商誉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商誉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2.获取有关合并协议和合并双方的董事会决议、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分析合并成本及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定的合理性,检查合并对价分摊的计算过程是否正确,核实商誉的初始计量是否符合规范;
3.与企业管理层充分沟通,了解商誉形成时分配的资产或资产组明细构成,确定商誉在不同资产组之间分配的合理性,关注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变化是否遵循了一致性原则;
4.了解商誉的减值测试情况,分析判断商誉的后续计量是否恰当。
三、商誉的评定估算
商誉的评估主要采用超额收益法(又称“割差法”),即首先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等恰当的评估方法,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市场价值进行整体评估,然后扣除该资产组中各项可辨认资产的评估值,以其差额作为商誉的评估值。其基本公式如下:
商誉评估值=资产组整体市场价值-可辨认资产评估值之和
第二十节 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
一、长期待摊费用的概念
长期待摊费用主要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以及其他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的初始确认,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价值计量。通常包括: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矿山企业的探矿费用、征地搬迁等补偿款、剥离费用,以及航空公司飞行员养成费等。对于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未予以资本化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依然存在一定经济效用或权益,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支出,如开办费、生产人员准备费等,在评估中需要被识别和估算。
二、长期待摊费用的核查验证
1.获取长期待摊费用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考虑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2.抽查核实长期待摊费用的发生日期,原始发生额,企业执行的摊销政策,对长期待摊费用账面金额进行复核。对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并关注差异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
的影响;
3.根据长期待摊费用项目的内容以及清查情况的需要,对大型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索取并抽查相关合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工程审价报告以及与长期待摊费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原始记录、购货合同、收货记录、收付款凭证等,对原始发生额进行核实;
4.查阅有关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按照企业确认的摊销期限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期末余额进行复核。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评定估算
1.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参照固定资产的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评估中需要关注剩余租期对成新率的影响。
2.矿产开发企业的剥离工程支出。参照固定资产的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评估中需要关注剩余矿山服务年限对成新率的影响。
3.开办费。对于尚处在筹建期间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办费可按经审核后的金额作为评估值,但应避免将记入开办费中的实物资产与存货等其他资产重复评估;对于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办费根据重要性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单独评估作价。
4.生产人员准备费。大型工业企业的“生产人员准备费”,主要为企业建设期发生的新招聘生产人员的培训费、差旅费和工资及福利费等,评估中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该项费用的实际发生和摊销结转情况等,可以按照重新聘用员工并对其培训所需发生的成本费用确定评估值。中小型企业的生产人员准备费通常金额不大,且人员流动性较大,技术门槛较低,也可根据重要性原则不作评估。
5.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主要根据其评估基准日尚存的权益情况确定评估值
第二十一节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评估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概念及常见类型
(一)基本概念
递延所得税,系指因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导致的资产、负债暂时性差异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二)常见类型
1.常见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类型
(1)会计和税法上的折旧、摊销政策不同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包括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计提的跌价准备,合同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3)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预计成本费用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5)政府补助对应的所得税先期扣除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6)股份支付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7)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8)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他非流动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9)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常见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类型
(1)会计和税法上的折旧、摊销政策不同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公允价值变动增加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核查验证
1.获取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查阅相关的账册凭证,了解递延所得税核算的具体内容及形成原因;
3.取得企业有关递延所得税的计算资料,核实计算过程和计算依据,检查企业实际所得税率与计算所取税率的一致性。对存在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的项目,逐项计算计税基础及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计算确定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重新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与账面金额进行核对;
4.在核实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需对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进行分析,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应以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评定估算
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计税基础和适用税率计算评估值。
1.对于可弥补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预计未来实现盈利可弥补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的部分及相应的所得税率,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值。
2.对于企业因计提坏账准备而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评估时确定的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及相应的所得税率计算确定评估值。
3.对于企业因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通常视不同类型存货的评估增减变化情况作出相应的评估处理。部分存货已经在具体资产评估中考虑了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则不需要再行估算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例如,产成品的评估中已经考虑了未来所得税费用的流出,则无需另行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时,也考虑了未来所得税费用的流出,因此也无需再估算递延所得税负债。
4.对于企业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通常视资产评估的增减变化情况作出相应的评估处理,在总体评估减值的情况下,按照总体减值金额及所得税率相应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值,在总体评估增值的情况下,通常将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为零。在必要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递延所得税负债中反映资产评估增值因不具税盾效应而应计的折价(又称“未实现的资产增值所得税折价”),作为对该评估增值的“备抵”,并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作出披露。
5.对于政府补助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递延收益评估为零的情况下评估为零。
6.公允价值计量变动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按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第二十二节 银行借款的评估
一、银行借款的概念
银行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需要还本付息的款项,包括偿还期限超过一年的长期借款和不足一年的短期借款,主要用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和满足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
二、银行借款的核查验证
1.获取银行借款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检查非记账本位币短期借款的折算汇率及折算金额是否正确,折算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核实借款银行、借款性质、担保方式、发生日期、账面金额等基本事项;
2.根据相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合同、记账凭据等资料,确定银行借款的发生记录是否完整;确定银行借款的余额是否正确;
3.对银行借款函证;
4.审核已计借款利息是否正确,如有未计利息应作出记录,补记入账。本科目核算短期借款本金,利息在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5.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为评估基准日的中间汇率。
三、银行借款的评定估算
按核实后的账面余额确定评估值。
第二十三节 应付款项的评估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一、应付票据
1.应付票据的概念
应付票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应付票据的核查验证
(1)获取应付票据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就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与应付票据备查簿、明细账核对,检查非记账本位币应付票据的折算汇率及折算是否正确;
(2)关注评估基准日后现场工作期间已到期票据实际支付情况,并收集相关支付凭证。
3.应付票据的评定估算
应付票据多为不带息汇票,通常按核实后实际需支付金额确定评估值。
二、应付账款
1.应付账款的概念
应付账款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2.应付账款的核查验证
(1)获取应付账款评估申报明细表,就户名(结算对象)、业务内容、发生日期、账面余额等与明细账进行核对,将应付账款账面金额的合计数与明细账、总账、报表核对;
(2)选择部分客户进行函证,重点是金额较大客户、异常客户及长期挂账客户,编制函证情况汇总表,存在差异的,对差异原因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支撑资料;不能回函的客户,采用替代检查程序,查阅相关采购合同、购货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3)关注评估基准日后现场工作期间应付账款实际支付情况,并收集相关支付凭证资料。
3.应付账款的评定估算
应付账款的评估重点是真实性的核查验证,并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值。
(1)对采购合同正常履行的应付账款,一般按核实后实际应承担负债金额确定评估值;
(2)对合同履行出现异常的应付账款,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以及履约过错方需承担的责任,并据此判断款项是否需按合同要求全部或部分支付,按实际仍需支付的部分确定评估值。
(3)评估中,应特别关注应付款项中涉及法律诉讼的己决、未决事项,并做专项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根据诉讼进展情况,确定评估结果表达方式,并视其对被评估单位净资产价值影响程度,作特别事项披露。
三、预收账款
1.预收账款的概念
预收账款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预收账款的核查验证
(1)获取预收账款评估申报明细表,就户名(结算对象)、业务内容、发生日期、账面金额等与明细账进行核对,将预收账款账面余额的合计数与明细账、总账、报表核对;
(2)选择部分客户进行函证,重点是金额较大客户、异常客户及长期挂账客户,编制函证情况汇总表,存在差异的,对差异原因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支撑资料;不能回函的客户,采用替代检查程序,查阅相关销售合同、发货单、销售发票等原始凭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3)选择部分客户合同,核验评估基准日后现场工作期间发货情况及收款情况直至收入确认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3.预收账款的评定估算
(1)对销售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收账款,按核实后账面余额确定评估值;
(2)对合同履行异常的预收账款,主要是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核实挂账原因,视具体情况确定评估处理方式(如为收益性款项,应建议审计调整或直接评估为零)。
(3)评估中,需特别关注长期挂账的大额预收账款是否涉及诉讼事项,并追踪诉讼进展情况,收集相关诉讼资料作为评估处理及报告披露依据。
四、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付款的概念
其他应付款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企业(保险)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其他应付款的核查验证
(1)获取其他应付款评估申报明细表,就户名(结算对象)、业务内容、发生日期、账面金额等与明细账核对,将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的合计数与明细账、总账、报表核对;
(2)选择部分客户进行函证,重点是金额较大客户、异常客户及长期挂账客户,编制函证情况汇总表,存在差异的,对差异原因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支撑资料;不能回函的客户,采用替代检查程序,查阅相关采购合同、协议、收款收据等,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3)核查评估基准日后,其他应付款实际支付情况,并收集相关支付凭证;
(4)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调查了解长期未付的原因,必要时,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债权企业相关信息,核实债权企业的存在性,并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3.其他应付款的评定估算
按核实后实际应支付金额确定评估值。
4.其他需特别关注事项提示
(1)其他应付账款评估时,应特别关注支付对象不清晰的挂账项目,核验是否属于被评估单位实际应承担的债务。
(2)对预提性质的费用项目,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如果该费用项目评估基准日前已实际发生,只是需要在评估基准日后完成结算的项目,属于被评估单位实际应承担债务,但承担的金额可能与计提数存在差异,需要关注其后结算情况;
②如果该费用项目是根据配比原则计提,实际行为尚未发生,则不属于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时点实际应承担的债务;
③需要注意的是,被评估单位预提的大修理费用,如果大修理行为已经发生,其价值应该体现在相应资产的评估结果中,体现方式可能是重置价的变动或使用寿命的延长;反之,如果行为尚未发生,说明计提大修理费用的资产已列入大修计划,正面临大修理改造,同样应在对应资产的成新率判断上有所体现。
第二十四节 应付职工薪酬评估
 一、应付职工薪酬的概念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应付职工薪酬的核查验证
1.获取应付职工薪酬评估申报明细表,就相关内容、发生日期、账面金额等与明细账核对,将应付职工薪酬账面金额的合计数与总账、资产负债表核对;
2.抽查应付工资计提、支付凭证,确定工资、奖金、津贴的计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工资实际发放有无授权批准和领款人签章,是否按规定代扣款项,实际发放金额与计提金额是否一致;
3.核查被评估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计提及缴纳情况;
4.核查被评估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提及缴纳情况;
5.核查被评估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6.核验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累计数与相关成本、费用账户金额是否一致。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评定估算
按核实后账面余额确定评估值。
四、其他需特别关注事项提示
1.当评估基准日为年度末时,应特别关注期后实际发放的上年度一次性年终奖金与期末计提数的一致性;
2.当被评估单位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大时,剔除跨期支付因素,应特别关注应付职工薪酬期末结余数异常的原因。
第二十五节 应交税金的评估
一、应交税金的概念及类型
应交税金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应交税金的核查验证
1.获取应交税金评估申报明细表,就征税机关、税费种类、发生日期、账面金额等与明细账进行核对,将应交税金账面金额的合计数与总账、资产负债表核对;
2.查阅被评估单位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及税收优惠文件,核实其应纳税项内容;
3.调查了解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纳税的调整事项和重大纳税调整、罚没款、滞纳金事项,收集相关资料;
4.根据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原始资料,核查被评估单位各项税款(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所得税)的计税费基础、适用税率、计算是否正确,核验期后实际缴纳情况有无异常;
5.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书,结合固定资产明细账,核验房产税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书,核验土地使用税计算是否正确。
三、应交税金的评定估算
按核实后账面余额确定评估值。
评估中应特别关注长期挂账应交未交税费挂账原因,是否会因此产生滞纳金或罚金。
第二十六节 长期应付款的评估
一、长期应付款的概念
一般情况下的长期应付款,是指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二、长期应付款的核查验证
1.获取长期应付款评估申报明细表,检查长期应付款账面金额的合计数与明细账、总账、报表是否核对相符;
2.检查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在租赁期开始日,长期应付款是否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确认,结合合同的审查,检查企业是否按合约规定的付款条件按期支付租金;
3.检查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检查购入超过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长期应付款是否按应支付的金额确认,结合合同的审查,是否按合约规定的付款条件按期支付价款;
4.检查未确认融资费用,检查被评估单位是否按照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是否正确,对融资租赁合同到期的,检查所有权是否按合同约定条件执行;
5.函证重大的长期应付款明细账户。
三、长期应付款的评定估算
按核实后的账面余额确定评估值。
四、其他需特别关注事项提示
1.对长期应付款项中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法律诉讼;
2.特殊长期应付款,如盈利挂账以及长期挂账项目等,收集相关资料或取得企业的说明并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3.相关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一定要仔细阅读购买合同、协议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七节 预计负债的评估
一、预计负债的概念和种类
预计负债是因或有事项可能产生的负债。根据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是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是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 50%,但小于或等于 95%”;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充分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按照最佳估计数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预计负债的金额通常等于未来应支付的金额,但未来应支付金额与其现值相差较大的,如油气井及相关设施或核电站的弃置费用等,应当按照未来应支付金额的现值确定。有确凿证据表明相关未来事项将会发生的,如未来技术进步、相关法规出台等,确定预计负债金额时应考虑相关未来事项的影响。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不应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形成的利得。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预期将超过与合同相关的未来流入经济利益的,待执行合同即变成了亏损合同。
预计负债种类主要包括,企业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确认的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确认的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根据固定资产准则或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确认的由弃置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根据企业合并准则确认的预计负债;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损失的,企业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均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对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仍然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
二、预计负债的核查验证
1. 获取预计负债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就预计负债核算的种类、形成原因、内容、发生日期、账面金额等与总账、明细账、报表进行核对;
2.了解形成预计负债的原因,并与管理层就预计负债的完整性和充分计提进行讨论,以确定金额估计是否合理,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收集被评估单位有关或有事项的全部文件和凭证,核查是否存在商业票据贴现、应收账款保理、通融票据背书和其他债务的担保等或有事项;
4.向被评估单位询问、了解为其他单位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事项(性质、金额、时间),以及存在或有损失的可能性,检查其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
5.询问有关销售人员并获取被评估单位对产品质量保证方面的记录、被评估单位销售和实际维修费用支付情况;
6.检查被评估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已经签订的待执行合同、合同各方往来信函等,以识别亏损合同;
7.复核被评估单位环保政策和程序,查阅与环保监管部门的往来信函、相应账户,识别需要反映的环保整治义务;
8.检查在资产负债表日被评估单位是否因对外公告详细和正式的重组计划而承担了重组义务;
9.检查被评估单位是否因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超额亏损承担额外损失。
三、预计负债的评定估算
对于预计负债,按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第二十八节 递延收益的评估
一、递延收益的概念
递延收益是指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递延收益的核查验证
1. 获取递延收益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报表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查阅相关补助文件或合同协议等,核对相关文件对政府补助的计算规则、享受政府补助的条件、余额的退回等内容,核对是否与企业会计处理一致;
3.抽查递延收益的初始记账凭证及相关附件是否齐全;
4.核对计算相关递延收益摊销明细表;
5.根据文件或合同协议内容,核对验算企业自身相关计算过程;
6.必要时可以对发放政府补助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相关访谈。
三、递延收益的评定估算
通常情况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关注与递延收益确认相关的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在相关义务已经履行,该款项后期无需支付且相关所得税已经先期支付的情况下,递延收益评估为零,同时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为零。在与之相关的所得税尚未支付的情况下,按照递延收益余额与企业所得税率的乘积估算评估值。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些特殊条件(如企业注册地一段时间不变,达到某种投资强度及税收贡献指标等),评估时应分析企业预期满足这些条件的可能性。部分政府补助有扣减或退回的条款,评估时需要关注递延收益是否有扣减或退回的可能及相应金额,既不能简单按照账面值确定评估值,也不能一概认为递延收益无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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